我公司是医药企业,经审查符合按简易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票的规定,我们按简易征收率6%开具增值税票。但是在与其他企业交易过程中,税票使用出现了问题,合作企业的财务人员告诉我:我们开的是6%税票而他们是一般纳税人,他们按17%缴税,如果他们接受我们的6%税票就会出现税赋过重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价值10万人民币,再以11万销售给丙方,甲方(简易征收纳税人)销售产品10万给乙方(一般纳税人)同时开具6%增值税票10万,乙方(一般纳税人)以11万的价格把从甲方处购得的产品销售给丙方同时开具17%税率增值税票11万,乙方应上缴的税款是:(11万-10万)*17%=1700元,还是11万*17%-10万*6%=12700元? 乙方(一般纳税人)购买甲方产品价值10万并取得经认证的6%增值税专用票,再以11万销售给丙方,乙方应缴纳增值税 11万*17%-10万*6%=12700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