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果因违约支付违约金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则法院的判决书可当作的税前列支的凭证,无需对方再开发票,对吗? 如果贵公司与供货方签订了经营合同,但没有实际发生购销业务,因供货方并没有提供相应应税货物或劳务,由法院宣判支付违约金,则支付该等违约金是法院判决的结果,那么法院的判决书可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不需对方开具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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