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企业合并入账了一笔无形资产——商誉,请问是否可以像其他无形资产一样摊销?税务方面有没有具体规定? 对于商誉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及其指南(2001年)的规定基本一致,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的规定有本质上的改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这样实际上限定了通常只有合并产生的商誉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但对于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中没有排除商誉,也就意味着商誉可以与其他无形资产一样进行摊销。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基本类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合并商誉单独核算,除可以计提减值准备外,不进行摊销。相关规定如下: (1)随新准则指南一同发布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1 711:商誉”规定:①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比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准备。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③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2)新准则体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前者不产生商誉,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才有可能产生商誉。对此《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损失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3)《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应做如下调整: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原规定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②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税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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