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9]9号 2019-03-22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文件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双创”生态升级 (一)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再造商事登记流程,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快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迭代升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推进公共信用平台建设应用,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列首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探索企业承诺登记与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管模式。加快全省创新创业相关政务事项开通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加强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级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高效协同机制。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 (三)完善人力资本服务。培育专业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等业态,完善人才测评和技能鉴定等服务。加快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到2022年,建成3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国资委) (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发展“互联网+”浙江科技大市场,加快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培育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在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到2022年,每年推动2000项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构建数据资源应用体系。建设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编制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推动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构建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体系,建设行业大数据平台、特色大数据平台、数据大脑等。到2022年,建立10个以上行业大数据中心,开展20个大数据智能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六)完善普惠性科技创新券制度。拓宽创新券支持范围,推进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促进科研平台、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到2022年,累计新增发放创新券15亿元,服务企业5万家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七)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制定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探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可视情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八)强化“双创”氛围营造。全力争取在杭州举办2019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主会场活动,积极参与“创响中国”“创客中国”,高质量办好“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定期举办各类“双创”政策解读和培训活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科协) 二、推动“双创”主体升级 (九)建设国际先进科研设施。推进之江实验室、浙江大学杭州国际创新中心等建设,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先进科研机构,争取组建国家数据智能技术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大科学装置及试验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十)推进名校大院建设。支持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等加快“双一流”建设,推进西湖大学、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院校高水平发展。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提升科研绩效。到2022年,力争新引进20所左右国内外著名高校,新增10家世界一流科研院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设区市政府) (十一)打造高端创新载体。实施院士智力集聚工程,推进院士工作站、“浙江院士之家”等建设,加快省级工程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提质增效。到2022年,力争建成1个国家产业创新中心、1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40家左右其他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 (十二)建设国际合作平台。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合作,探索建立二十国集团(G20)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加强国际产业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鼓励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创业投资孵化机构等载体。到2022年,力争建成40家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100家海外研发中心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十三)培育创新型企业。深入实施“凤凰行动”“雄鹰行动”“雏鹰行动”,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和市场主体升级工作,实施“品字标”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隐形冠军”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和“品字标”企业。到2022年,重点支持100家骨干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省上市公司的比重达到6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提升民营经济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联合科研院所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到2022年,省市县联动建成300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实现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十五)加大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激励力度。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政策,出台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改进科研人员评价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绩在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比重。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高端科研人员,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十六)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健全人才项目选择和评价办法,建立不以人事关系、学历条件、户籍条件为基础的人才引进和资助机制。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落实外国人来浙工作、出入境、居留等便利措施,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推进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海智计划浙江工作基地建设,吸引更多科技人才落户和优质项目转化。(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办、省科协) (十七)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推进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教育教学体系,提升创业导师培育工程质量,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加快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基地、实践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十八)健全返乡人员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基层就业等公共服务保障平台,鼓励各县(市、区)开设“绿色通道”,为返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加快农村“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双创”金融支持力度,盘活土地等要素资源,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农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十九)健全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服务体系。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引导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四、推动“双创”动能升级 (二十)培育发展新经济。坚持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数字文化等产业,壮大生物经济、绿色低碳经济,培育柔性电子等未来产业。完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管理体系,建立适应新经济技术迭代的标准动态调整和快速响应机制。到2022年,新经济增加值达到2.5万亿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推广应用新模式。开展“互联网+”重大专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领域应用试点。升级信息消费、体验消费、创意消费,推广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零售模式,促进共享经济平台向研发检测、制造服务等领域延伸。到2022年,培育20个以上“互联网+”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二十二)攻坚突破新技术。加强前沿基础研究,实施重大基础研究专项,力争在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等领域实现原创成果突破。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组织启动数字经济和生命健康等重大科技专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五、推进“双创”平台升级 (二十三)推进科创大平台建设。加快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等重点平台建设,打造“万亩千亿”等新产业平台,丰富之江文化产业带等高能级创新载体。发挥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科技城和产业园区扩能升级,建设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政府) (二十四)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类开发区建设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积极为“双创”示范基地内的项目开通规划环评等绿色通道。发挥长三角示范基地联盟作用,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到2022年,累计形成“双创”示范基地8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五)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高品质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平台型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专业化、精细化升级。支持盘活闲置和存量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海外孵化器建设,引导企业开拓海外业务。建设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探索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人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 六、推动“双创”投融资服务升级 (二十六)引导商业银行精准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围绕服务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本源,完善差异化金融服务,丰富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实施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风险补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七)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好省“凤凰行动”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科创板上市或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优化债务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债”。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优质企业发债提供担保。(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十八)有效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退出标准和规则,鼓励相关机构、个人参与创新创业投资,引导知名创投企业将总部或核心管理团队落户。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快发展天使投资。设立省再担保有限公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落实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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