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免三减半”减半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现仍在减半征收优惠期内。2008年我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我公司将享受15%的低税率,请问,我公司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能否按7.5%计算?
回复: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是针对所得税税额进行的减免,而非对税率的减免。也即,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企业应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对该所得税额进行减免,而非按照零税率或减半的税率计算企业应纳税额。
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之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过渡期应仍可按照原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办法享受至优惠期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企业可以享受1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贵司在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1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贵司在“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内,仍可享受所得税税额的优惠。因贵司目前处在减半征收阶段,因此可将在15%利率基础上计算出的所得税税额在减半后计算出最终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这在客观上将造成贵司2008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7.5%。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