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9]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4
摘要: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33、非电信单位在代理公用电话、手机充值卡等业务过程中,将部分业务分给各个代办点,非电信单位从委托方收取价款后,再转付给各个代办点手续费。对代理单位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即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支付给各个代办点手续费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代办点,按其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34、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5、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为计税营业额。

  36、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7、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为计税营业额。

  38、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9、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0、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1、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2、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海关、检验检疫、支付预录入等单位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43、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4、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5、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不含个人购买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非普通住房和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普通住房)。

  46、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各种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购置所得的不动产,如销售的不动产有原购入凭证的,计税时可按规定给予扣除。

  47、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8、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49、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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