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9]4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4
摘要: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9]46号       2009-06-2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落实好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省局制订了《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按照“清单申报、凭证扣除、鉴证审核、预警评估”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纳税人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要合法、真实、完整。合法是指准予扣除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是指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证明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完整是指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

  第五条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的电子信息。《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清单》在申报系统中直接填写。

  第七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不清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相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合法有效凭证的信息比对工作,逐步实现网络比对。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分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的自行审核报告或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要建立税负预警制度,坚持管查互动、以查促管。对税收负担异常、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稽查。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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