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发[1996]99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健身健美俱乐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10
摘要:健身、健美俱乐部(院、中心)在提供健身、健美活动项目的同时,又另外向顾客提供健身、健美体育器械、健美用品、化妆品、饮料等,并另行计费的,属于货物销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这部份货物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健身健美俱乐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99号      1996-06-10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近来,一些税务分局来电请示,要求对健身、健美俱乐部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目前在我市各镇(区)采用私营或个体合伙联营或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方式,陆续开办了一些健美俱乐部、健身美发中心、女子专业健身院、女子健美苑等等。这些健身、健美俱乐部(院、中心)主要为顾客提供体育器械和场地,供其进行健身、健美活动。有的还附设提供桑拿、美容、美发、化妆、面部皮肤护理、倒膜等配套性服务,或者举办健美操培训班,以及兼营销售健身健美体育器械、健美裤之类的健美用品、化妆品、饮料等。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并经请示省地税局,现对健身、健美俱乐部(院、中心)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健身、健美俱乐部(院、中心)提供体育器械、场地取得健身、健美的收费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体育业”税目、健美操培训费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均依3%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有提供桑拿、美容、美发、化妆、面部皮肤护理、倒膜等配套性服务取得的收入部分应接“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健身、健美俱乐部(院、中心)在提供健身、健美活动项目的同时,又另外向顾客提供健身、健美体育器械、健美用品、化妆品、饮料等,并另行计费的,属于货物销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这部份货物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

  三、进入健身、健美俱乐部(院、中心)的顾客在进行健身、健美活动的同时,又享用桑拿、美容、美发、化妆、面部皮肤护理、倒膜等配套性服务,如送部分服务项目不另外计费,而是采用“月卡”的形式,对包括健身、健美活动、桑拿、美容等等服务性项目在内的所有项目,每月(或每天)只按一个收费标准收取“健身、健美费”的,应视其为一项营业行为,可按其主要项目——“健身、健美”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征税。如果俱乐部在为顾客提供健身、健美活动和桑拿、美容、美发、化妆等等项目服务的同时,又提供其个人享用的健美用品、化妆品、饮料,并且这些健美用品、化妆品、饮料等不再另外计算收费的,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取得的这种按一个收费标准的收费应视为“健身健美”项目收入,可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上述健身、健美及桑拿、美容、美发、化妆等项目(除销售健身、健美器械、健美用品、化妆等货物销售外)是分别不同收费标准收费的,则应分别核算,分别按不同适用的税目、税率征税。未能分别核算的,统一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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