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2020年8月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6
摘要:《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由发票申领、发票使用、发票数据采集、纳税申报、申报比对、纳税人权益保障等六个部分组成,内容基本涵盖了日常发票业务,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清晰、明确的发票开具、使用指引。在指南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4.1.1.7.3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1、扫描二维码关注“广东税务”公众号:

  2、点击【微办税】--【增值税和发票业务】--【企业进入】--【申报缴税】--【增值税小规模申报】。

  3、接下来的操作步骤就和广东税务APP申报一样。

  4.1.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小微企业免征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1、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减征税额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反映,该表不包括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4.1.1.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4.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4.1.2.1【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1.2.2【办理流程】

  (一)线下流程

  1、申请

  纳税人递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及其他按条件报送的资料。

  2、受理

  2、1接收审核资料。

  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申报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2申报录入和比对。

  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录入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后,启动增值税申报比对,按照“增值税申报比对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2、3税款征收开票。

  申报比对后,对发生应征税款的进入开票程序征收税款,税款征收详见“缴款开票”的流程处理。

  3、归档

  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办理资料。

  (二)线上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法定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增值税纳税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申报后一并缴税。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

  金三系统自动接收纳税人网上申报信息,启动申报比对,不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受理。

  4.1.2.3【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2015 年 4 月 1 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金税盘或税控盘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1 份
 
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
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1 份
 
本期需抵扣进项税额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 份
 
 
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 份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即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
单位和个人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1 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 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
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1 份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关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1 份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
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
 
 
 
符 合法律、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有 效
凭 证
及 清单,主要 包括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
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1 份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
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
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
他凭证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1 份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表》
 
 
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1 份
 
《加油站 XX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 IC 卡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4.1.2.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办理。

  本事项为同城通办。

  4.1.2.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4.1.2.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4.1.2.7【系统操作指引】

  4.1.2.7.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需要办理业务的企业。

  操作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在线申报--【申报】。

  2、进入发票汇总界面后,系统自动获取当期所有的进销项发票数据,纳税人可在发票汇总页面核对当期发票数据。

  3、发票汇总界面点击【下一步】按钮,系统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表设置界面,企业根据自己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勾选需报送的申报表,勾选完成点击【下一步】进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系统会将发票汇总界面的发票数据带入对应的附表,您只需根据自己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写其他数据。

  5、数据填写完毕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后,系统会进一步校验数据的准确性,若校验失败,会弹出相应的提示信息,可返回修改;若校验成功数据无误,会显示申报成功回执单;点击【确定】可跳转附加税费申报。

  4.1.2.7.2电子税务局就网页导盘申报

  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导出一般纳税人导盘文件,在电子税务局登录后进行导盘申报。

  1、点击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导盘申报--【申报】按钮进入到导盘申报页面

  2、导盘文件上传后,系统自动生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纳税人可在申报表页面检查数据,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按钮确认申报。

  4.1.2.7.3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申报

  1、系统登录及修改密码

  双击桌面“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图标启动系统。

  初次登录使用系统内置的用户登录。(用户名:admin;初始密码:123456),用户登录系统后可以使用【修改密码】功能修改用户密码。

  2、电子申报

  2.1新用户在进行申报流程操作之前,需先保存期初信息。登录软件后期初信息自动下载点击保存即可


  2.2点击一键获取销项发票,可获取本所属期已抄税的所有销项发票,获取成功可对发票进行新增、编辑(单张或批量)、删除等操作

  2.3点击一键导入进项发票,可获取本所属期已勾选确认的所有进项发票,获取成功可对发票进行新增、编辑(单张或批量)、删除等操作

  2.4点击报表填写,弹出本期进、销项汇总数据,点击一键生成,可自动生成当前要填写的报表数据,主表需要确认数据自行保存,增值税减免表、增值税税款分配表需要自己填写数据

  (默认报表包括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其他报表根据业务需要在基础信息-系统配置中自行勾选)

  2.5报表填写完整,点击审核,即对报表间数据填写正确性进行校验,审核通过,弹出是否发送的提示,点击确定即可发送报表,发送成功即时给出申报反馈


  4.1.2.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4.1.2.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4.2特定申报业务

  4.2.1增值税预缴申报

  4.2.1.1【业务概述】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

  4.2.1.2【办理流程】

  (一)线下流程

  1、申请

  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条件报送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其他纳税人只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受理

  2.1接收审核资料

  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1)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内容填写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报申请。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2税款征收

  办税服务厅录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信息后,进入开票程序征收税款,税款征收详见“缴款开票”流程。

  3、资料归档

  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办理资料。

  (二)线上流程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模块,在线填写申报数据,在线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网上申报后税务机关无需受理。

  4.2.1.3【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1 份
 

  4.2.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本事项为同城通办。

  4.2.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4.2.1.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4.2.1.7【系统操作指引】

  4.2.1.7.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需要办理业务的企业。

  操作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其他申报--选择申报月份--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

  2、进入申报界面后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3、选择项目所在区域――【确定】

  4、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5、点击【附送资料报送】,按照业务实际上传文件。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情况,选择报送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其中,《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必须同时报送。

  6、确定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给出申报结果。


  4.2.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各预征项目设置如下预征率:

  (1)建筑安装:2%、3%;

  (2)销售不动产:3%;

  (3)出租不动产:3%、5%;

  (4)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1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6、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4.2.1.9【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十一)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5.申报比对

  5.1申报比对异常处理

  5.1.1【业务概述】

  受理一般纳税人申报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指引的要求,对无法处理、受理异常申报时,为解决纳税人申报存在的问题所发起的异常处理流程。申报异常处理岗需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置。

  5.1.2【办理流程】

  (一)异常信息处理

  纳税人远程申报或者上门申报,电子税务局、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会自动触发“一窗式”比对。

  1、比对不符属于提示监控的,纳税人可按照提示内容查找原因,修改申报表相关内容后重新提交,系统重新进行比对;纳税人如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可以继续提交,系统将保留比对不符结果,但不启动申报比对异常核查流程,系统自动对税控专用设备进行解锁。

  2、比对不符项目至少有一项属于强制监控的,纳税人可按照提示内容查找原因,修改申报表相关内容后重新提交,系统重新进行比对;纳税人如确认申报数据无误,也可以继续提交,系统将启动申报比对异常核查流程进行后续处理,且税控专用设备不能自动解锁。会触发《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转办单》。

  (二)核实处理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

  (三)税控专用设备解锁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远程解锁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登录开票软件清零解锁后可以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归档

  5.1.3【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增值税比对异常转办单》
 
1 份

  5.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5.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5.1.6【办理时间】

  2个工作日

  5.1.7【系统操作指引】

  1、启动

  纳税人远程申报或者上门申报,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核心征管系统会自动触发“一窗式”比对,比对不符属于强制性监控的,会自动触发《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转办单》。

  2、受理

  2.1线下受理

  纳税人可携带证明造成申报比对异常的相关资料到前台进行办理。

  2.2线上受理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强制性监控比对不通过并继续提交申报时,系统会推送一条“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情况说明”待办事项到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模块。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在线即可处理税控专用设备解锁业务。

  3、点击“办理”后,在线进入【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情况说明】页面,查看详细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反馈信息


  4、进入办理。

  属于申报数据填写有误,纳税人在线进行更正申报:

  属于其他原因,纳税人在事项申请页面的“比对异常情况原因说明”中填写具体原因,上传附报资料。


  5、提交完成。


  6、主管税务机关会尽快完成受理并反馈信息。纳税人可到【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事项处理进度。

  7、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远程解锁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可以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5.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申报时如遇提示比对不符、申报不通过,请先检查是否存在申报错误。如存在申报错误,可通过申报软件、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如确认不存在申报错误,请等待比对异常处理结果。

  4、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月度纳税申报比对相符,系统自动对税控专用设备进行解锁。

  5、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每季度(税款所属期)前两个月,在次月1日对税控专用设备自动进行解锁,每季最后一月纳税申报比对相符后,系统自动对税控专用设备进行解锁。

  6、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其他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系统都会触发比对,比对相符后均可实现自动解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1)销项比对

  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纳税人当期申报即征即退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2)进项比对

  当期已认证或确认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项金额、税额合计数。

  经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税额。

  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税额。

  按照政策规定,依据相关凭证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相应凭证税额。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应小于零。

  (3)应纳税额减征额比对。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征税额。

  (4)预缴税款比对。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本期发生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5)特殊规则。

  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不进行票表比对。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对其季度数据进行汇总比对。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票表比对规则

  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

  当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申报表填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

  申报表中的预缴税额应小于或者等于实际已预缴的税款。

  纳税人当期申报免税销售额的,应当比对其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除外。

  5.1.9【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2、《关于下发<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指引>和<广东省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操作指南>通知》(粤国税货便函〔2018〕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6纳税人权益保障

  6.1发票使用辅导提醒

  6.1.1【业务概述】

  对“非接触式”使用发票的渠道、享受的权利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向纳税人进行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6.1.2【具体内容】

  1、实名认证: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需先办理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实名认证。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税务”手机app、“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认证。

  2、“非接触式”渠道领取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端、手机app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端)、粤税通小程序等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申领等事项。并可以选择使用邮政速递、自助办税终端、回单柜、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把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首次领用发票须关联办理的多个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套餐。新办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一次性申请后,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性处理、反馈及后续办理,纳税人只需根据系统提示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核实后,即可领取税务文书,完成相关涉税事项办理。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包含以下涉税事项: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网签《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领、发票领用。

  部分地市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非接触式”办理渠道建设,可以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如“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实现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窗通取”办理,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即可以网上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含税控设备)等事项。

  3、“非接触式”渠道申领税务UKey: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含网页端、手机app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端)、粤税通小程序等申领免费税务UKey。

  4、“非接触式”渠道开具发票:纳税人将开具发票的电脑连接互联网,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纳税人只需要将税控设备连接互联网,即可以完成开票软件远程升级,税控设备信息的远程变更。

  需要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端、手机app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端)、粤税通小程序等申请,并可以选择使用邮政速递、自助办税终端、回单柜、办税服务厅领取。

  5、“非接触式”渠道办理发票抵扣:纳税人登陆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就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办理用途确认。

  6、“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网页端、手机app端、“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端)等办理纳税申报。

  7.“非接触式”渠道办理发票查验:纳税人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查验。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纳税人虚开发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税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9、纳税人通过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0、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6.1.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6.2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依法负有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6.3互动交流渠道

  税务机关提供多方位的互动交流渠道,纳税人可根据需求选择任意渠道参与互动交流。

  常见互动交流渠道有:各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12366咨询热线等。

  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专设互动交流栏目:如需咨询问题,请进入纳税咨询栏目;如需对人员服务质量进行投诉,请进入服务投诉栏目;如需对税务干部违纪行为进行举报,请进入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栏目;如需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请进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如需对工作、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请进入局长信箱栏目;如果对网站建设有任何的建议和意见,请进入网站建议栏目。

  6.4税收法律救济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附注

  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www.etax-gd.gov.cn

  二、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三、广东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guangdong.chinatax.gov.cn四、广东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五、金税盘图片

  五、税控盘图片

  六、税务UKey图片

  七、广东地区两家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维护服务单位服务途径

  (一)金税盘:广东航天信息爱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热线:95113

  (二)税控盘:广东百望九赋电子有限公司,服务热线:4006112366、4008339666

  八、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税务UKey)服务途径12366-2-9-1-1或12366-2-9-1-2、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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