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2020年8月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26
摘要:《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由发票申领、发票使用、发票数据采集、纳税申报、申报比对、纳税人权益保障等六个部分组成,内容基本涵盖了日常发票业务,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清晰、明确的发票开具、使用指引。在指南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1.2.2.2.2油品调拨及查询

  该功能是总公司特有功能,实现按照分公司、油品类别两个维度进行油品的调拨功能,调拨功能基于获取进项成品油发票的油品数量来调拨,总公司需要库存也需要调拨。

  第一步:油类经销企业总公司可通过【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油品调拨】模块,根据需要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按可调拨分公司或油品种类进行调拨操作,确认本次需要调拨的油品数量输入完成后,可以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将本次调拨的操作进行提交处理。

  第二步:油类经销企业总公司可通过【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调拨情况查询】实现按照分公司、油品类别两个维度查询调拨历史,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2.1.2.2.2.3乙醇汽油领用控制

  该功能是乙醇汽油调制企业特有功能,实现乙醇汽油调配功能和查询领用调配日志。乙醇汽油调配的数量由调和分组油、变性燃料乙醇组成。

  第一步:乙醇汽油调制企业可通过【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乙醇汽油领用控制】,根据需要选择所属月份,然后点击【查询】按钮。

  第二步:在乙醇汽油领用控制界面点击【调配领用】按钮,系统进入调配领用表界面,输入对应的本次领用数量和直接销售数量,系统自动计算出乙醇汽油数量,输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会提示领用调配成功。

  2.1.2.2.2.4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查看税收商品换算标准和海关商品换算标准。

  2.1.2.3【系统操作-增值税税控发票开票系统】

  成品油企业可通过本模块进行成品油发票的开具及库存管理等操作,非成品油企业不得使用此模块(非成品油企业可以使用成品油红字发票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包括成品油库存管理、成品油开具管理、成品油作废管理、成品油红字发票管理等模块。企业首先通过成品油库存管理功能下载企业可用成品油库存,下载完成后才可进行后续开具、作废、冲红等操作。

  2.1.2.3.1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金税盘版)

  (一)金税设备状态查询

  税务机关将企业归类为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后,企业登录开票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同步系统参数,将授权信息写入金税盘。取得授权之后,纳税人可在【金税设备状态查询】查询到该企业为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以及授权有效期起止时间。

  (二)成品油库存管理

  取得成品油经销企业授权的纳税人,在成品油管理模块,通过点击【成品油管理/库存管理】菜单,可以下载、退回以及查询成品油库存数,也可以直接通过导航图上的库存下载、库存查询和库存退回完成相关操作。

  1、库存下载: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此功能从税务端系统按油品类别下载领取所需成品油库存数量,数量小于等于纳税人可用油品库存量。进入成品油库存数下载界面,选择所要下载的成品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系统列出可以下载的库存信息。录入本次要下载的库存数,点击“确定”按钮,进行库存下载。

  2、库存退回:当成品油经销企业领取的成品油库存数错误或有剩余,可通过此功能将金税盘中未使用的成品油库存数退回到纳税人税局端台账信息中。退回的库存数量作为纳税人可用库存数量,允许企业重新下载。进入成品油库存退回界面,选择要退回的成品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点击“确定”按钮,进行库存退回。

  3、库存查询: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按成品油税收分类编码细分)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按成品油税收分类编码细分)总量。成品油经销企业可以查询截止当前时间点本金税盘中的成品油可开具库存数。

  (三)成品油发票填开

  在具有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授权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成品油管理模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这四种发票开具成品油发票。

  注意事项:

  1、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只能从成品油商品中选择。

  2、成品油发票不支持销货清单,不支持发票复制填开。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时,“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卷票票面没有单位,则默认单位为“升”)。

  4、发票打印保存时,系统自动检查本次开具的数量不得大于同类型成品油的可开具库存数量。

  5、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

  (四)成品油红字发票管理

  当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开具有误、发生退货或折扣折让,且正数发票已经报税,此时需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红。电子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正常情况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冲红,不能作废。

  1、对涉及退货、折让和开具错误等原因,需销货方重新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时,需要首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成品油管理模块,点击【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涉及销售数量。

  2、开具成品油红字专票时仅能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发票。不支持自行录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开具红字发票。系统提取信息表信息到填开票面,并且不允许修改。

  3、开成品油红字专用发票时,如果导入的红字发票信息表中商品信息为非成品油分类编码商品,则不可以开具。

  4、开具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红票、增值税卷式发票红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票时:开具时“数量”栏为必录项(卷票由于没有单位选择项,故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

  5、红字成品油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字样。

  6、还没有汇总上传的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可以作废。

  7、报送状态是“报送失败”、报送日志是“验签失败”的成品油专用发票可以作废,其他情况不允许作废。

  8、对于验签失败的成品油电子发票,系统自动作废。

  2.1.2.3.2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税控盘版)

  (一)税控专用设备状态查询

  税务机关将企业归类为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后,企业登录开票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同步系统参数,将授权信息写入税控盘。取得授权之后,纳税人可在【金税设备状态查询】查询到该企业为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以及授权有效期起止时间。

  (二)成品油库存管理

  该主菜单包含五个子菜单:“库存查询”、“在线调拨”、“在线退回”、“报税盘调拨”、“报税盘退回”。用于对经销企业成品油库存的申领和申领结果查询。此功能适用于成品油经销企业,用于管控成品油经销企业可开具的成品油销售发票中的“数量”。

  1、库存查询:点击【成品油管理】-【成品油库存管理】-【库存查询】-【盘库存】或【明细】”菜单项,弹出成品油库存查询窗口,该窗口用于查询当前税控盘可用的成品油库存信息或当前税控盘成品油库存变化信息。

  2、在线调拨:点击【成品油管理】-【成品油库存管理】-【在线调拨】菜单项,弹出成品油下载窗口,该窗口用于申领本机税控盘所需使用的成品油库存数量。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本纳税人在税局端的可用成品油库存信息,可用成品油库存所显示的内容包括【税局端成品油库存】窗格下的【税收分类编码】、【税收分类名称】、【可下载数量(升)】。纳税人录入【需下载数量(升)】并点击【调拨】按钮将调拨的成品油信息提交至税局端系统。调拨成功后,调拨的结果信息会显示在【成品油库存】窗格下。

  3、在线退回:点击【成品油管理】-【成品油库存管理】-【在线退回】菜单项,弹出成品油退回窗口,该窗口用于退回本机税控盘未使用的成品油库存数量至本企业的可用库存中,退回的库存可供本机或其他开票机继续申领。

  4、报税盘调拨:用于使用报税盘到税务局领取成品油库存信息。领回的信息需要通过此功能读入到税控盘中。报税盘调拨功能及操作流程同在线调拨。

  5、报税盘退回:用于使用报税盘到税务局退回未使用的成品油库存信息。税控盘中未使用的成品油库存信息需通过此功能先退回至报税盘,再携带报税盘至税务局,将报税盘中的库存信息退回至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报税盘退回功能及操作流程同在线调拨。

  2.1.2.3.3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税务UKey)

  (一)税务UKey状态查询

  成品油企业类型分为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生产企业两类。可通过点击“系统设置/税务UKey设置/税务UKey状态信息”菜单项,点击“成品油信息”选项卡,查看当前纳税人的成品油企业类型,如下图所示。

  (二)成品油库存管理

  成品油库存管理提供“库存查询”、“在线调拨”、“在线退回”功能。用于对经销企业成品油库存的申领和申领结果查询。

  说明:此功能适用于成品油经销企业,用于管控成品油经销企业可开具的成品油销售发票中的“数量”。

  1、库存查询:点击“成品油/库存管理/库存查询”菜单项,弹出“盘库存查询”窗口,点击“查询”按钮,显示当前税务UKey可用的成品油库存信息。如下图所示。

  2、在线调拨:

  【前提条件】用户在申领成品油库存之前,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系统提供的“”功能,增加纳税人当前购进油品数量,申领的内容就是当前纳税人实际的购进油品数量。经销企业在后续的成品油开票环节,票面实际可填写的数量需小于等于购进的油品数量。

  第一步:点击“成品油/库存管理/在线调拨”菜单项,弹出“成品油在线调拨”窗口,该窗口用于申领本机税务UKey所需使用的成品油库存数量。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点击“查询”按钮,查询本纳税人在税局端的可用成品油库存信息,可用成品油库存所显示的内容包括“税局端成品油库存”窗格下的“税收分类编码”、“税收分类名称”、“可下载数量(升)”。如下图所示。

  第三步:纳税人录入“需下载数量(升)”并点击“调拨”按钮将调拨的成品油信息提交至税局端系统。调拨成功后,调拨的结果信息会显示在“成品油库存”窗格下。

  3、在线退回第一步:点击“成品油/库存管理/在线退回”菜单项,弹出成品油退回窗口,该窗口用于退回本机税务UKey未使用的成品油库存数量至本企业的可用库存中,退回的库存可供本机或其他开票机继续申领。如图6-5所示

  第二步:纳税人录入“待分发数量(升)”并点击“退回”按钮将退回的成品油信息提交至税局端系统。退回的库存可供本机或其他开票机继续申领。

  (三)成品油发票填开

  1、正数发票填开

  下面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例,介绍成品油正数发票填开的操作步骤。第一步:点击“成品油/正数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菜单项,或者点击导航图中的“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钮,系统弹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窗口,如下图所示,该窗口格式与实际票面格式基本相同。

  2、负数发票填开

  下面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例,介绍成品油负数发票填开的操作步骤。第一步:点击“成品油/负数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负数”菜单项,

  系统弹出“销项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填写、确认”窗口,在填开负数发票时,需要先填写销项正数发票类型、销项正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等。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按钮,显示对应蓝字发票的票面信息,点击“确认”按钮,进入负数发票填开页面。

  第三步:确认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正确后,点击“打印”按钮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负数发票。

  3、发票作废管理

  点击“成品油/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如下图所示。

  (四)红字信息表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

  主要功能:在开票系统中填开和上传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信息表。此功能只能填开成品油专用发票的红字信息表,非成品油专用发票的红字信息表仍沿用原有信息表填开功能。

  第一步:点击“成品油/红字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填开”菜单,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如图所示。

  第二步:按照需要勾选开具身份、是否抵扣、变更内容等项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窗口。如图所示。

  第三步:点击“保存”按钮,将填写内容保存至本地,可以再次修改。点击“上传”按钮,将填写的红字信息表上传至税局端进行审核,上传成功的红字信息表,内容不可修改。点击“打印”按钮,可打印当前红字信息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查询

  主要功能:查询已开具的成品油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此功能用于查询成品油专用发票的红字信息表查询,非成品油专用发票的红字信息表查询仍沿用原有信息表查询功能。提供对已填开红字信息表的查询、修改、删除、导出等功能。

  第一步:点击“成品油/红字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查询”菜单,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查询修改导出”窗口,如图所示。

  第二步:点击选择“开始日期”、“截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页面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记录,默认查询当月所有填开记录。在此处可以修改、删除、导出红字信息表。如图所示。

  3、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

  主要功能:下载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第一步:点击点击“成品油/红字信息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审核下载”菜单,系统弹出“成品油红字发票信息审核下载”窗口。如图所示。

  第二步:选择开始时间、截止时间、传出路径,点击“下载”按钮,系统将设定日期范围内的上传到局端的成品油红字信息表进行自动下载,并保存到设置的“下载保存地址”中,如图所示。

  2.1.2.4【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5、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成品油企业在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前后应确保成品油库存数据无误;在办理注销发行前应清理成品油库存;办理更换专用设备或重新发行前应做库存退回,否则将影响已下载到税控专用设备的库存。因税控专用设备丢失损毁等导致无法进行库存退回操作的,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2.1.2.5【延伸-油类经销企业申请调整库存】

  2.1.2.5.1【业务概述】

  因成品油吨升换算有差异、前期录入库存有误以及系统问题等特殊原因,造成实际库存与系统库存有差异,而且通过相关系统不能解决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库存。

  2.1.2.5.2【办理流程】

  (一)线下流程

  1、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库存。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审核,审核完成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2.1.2.5.3【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必
报、原件、归档)
—— ——
2 税控专用设备(必报) —— ——

  2.1.2.5.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1.2.5.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1.2.5.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2.1.2.6【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1.3增值税发票开具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二、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三、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五、发票备注栏的有关规定

  发票备注栏应按照规定填写完整,以下为常见业务类型要求。

业务类型 备注栏信息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
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提供建筑服务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
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
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
 
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络平台道路
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
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按照 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用发票 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六、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信息

  (一)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二)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七、离线开票的规定

  (一)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系统升级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上传后方可开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核定发票票种后3个自然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

  (三)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八、不得使用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4、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8、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12、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4、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1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6、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2、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4、开具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的,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8、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0、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开展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时,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1.4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

  2.1.4.1特殊应税行为发票开具的规定

  2.1.4.1.1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开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例】2019年12月某建筑公司收到10万元的工程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支付分包款4万元,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4)/1.03*0.03=0.17万元。纳税申报时填报差额扣除金额4万元,实际申报纳税0.17万元。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发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1.03*0.03=0.29万元。购买方可以按照0.29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2.1.4.1.2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2.1.4.1.3贴现、转贴现业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1.4.1.4不动产租赁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1.4.1.5铁路运输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1.4.1.6机动车零售

  一、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三、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四、“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五、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新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免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免税”,“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六、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七、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的,应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八、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

  2.1.4.1.7二手车交易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根据《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二手车应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车主销售二手车应到税务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1、《广东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1.4.1.8农产品收购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2、《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2.1.4.1.9稀土企业

  一、从事稀土产品生产、商贸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

  二、稀土专用发票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稀土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栏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三、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应税劳务、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四、稀土企业需要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中的稀土专用发票开具功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2.1.4.1.10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增值税免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1.4.1.11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1.4.2其他特殊事项发票开具的规定

  2.1.4.2.1预付卡业务发票的开具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

  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2.1.4.2.2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

  为支持纳税人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其他下载”提供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

  2.2代开发票

  2.2.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1.1【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2.1.2【办理流程】

  (一)线下流程

  1、线下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提交《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及相关条件报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2、线下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开具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4、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二)线上流程

  1.线上申请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APP、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等渠道,在线填写和上传资料。

  2.线上受理

  税务机关进行线上受理。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填写不符合要求,审核不通过的,审核意见选择“审核不通过”,填写审核不通过原因,退回纳税人。

  3.开具

  与线下流程一致。

  4.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纳税人提交线上申请时选择的的领取方式交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选择邮政配送、自助终端机、回单柜、办税服务厅前台领取。

  2.2.1.3【办理材料】

  1.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
款申报单》
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自然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
1 份 原件查验后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对已办理实名认证的纳税人可不需要
提供复印件)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
单》
1 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
1 份 原件查验后退

  2.2.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除自然人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外,其他代开均为同城通报事项。

  2.2.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2.1.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2.1.7【系统操作指引】

  2.2.1.7.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功能,界面默认显示出当月1日到当日的申请记录。

  2、点击“新增”打开新增页面。系统监控纳税人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逾期未申报、欠税未缴等违法行为,是否已核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如果通过监控则正常打开申请填写页面,如果不通过,则做出相应提示。填写界面如下:

  3、填写说明:

  (1)领取方式:电子税务局提供上门领取(窗口)、自助终端机领取、回单柜领取、邮政快递四种领取方式,纳税人可按照实际需要选择领取方式及取票大厅和网点。

  窗口领取,税务人员受理开票完成后,纳税人到对应的大厅窗口取票。

  自助终端机领取,申请单提交进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纳税人自行到自助终端预缴税款和打印发票。

  回单柜领取,税务人员开票完成后将发票投放在回单柜中,纳税人到大厅回单柜取票。

  快递领取,税务人员开票完成后由邮政快递到纳税人填写的收件地址。纳税人可足不出户完成代开发票。

  (2)购货方信息:可点击【添加为常用客户】,将常用的购货方信息保存到常用客户信息中,以后填单时,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即可自动带出常用客户的“纳税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常用客户信息管理】模块可以对常用的客户信息进行维护。

  (3)是否货运服务:提供货运服务的纳税人,需要在是否货物服务下拉选项中选择“是”,按照界面显示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等货运信息,填写完系统会自动保存到备注中,备注中的内容将打印在发票备注栏。

  (4)开票内容大类:该下拉框提供多种选择,其对应的征收率不同,纳税人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开票大类,除特殊时期另有规定外,征收率如下:

  a、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征收率为3%;

  b、出租住房,系统自动判断纳税人是否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如果是则征收率为1.5%,不是则征收率为5%;

  c、出租不动产(非住房),征收率为5%;

  (5)销货清单:如需填写销货清单,纳税人可在线填写清单,也可以在页面下载销货清单模板,在本地填写完成清单之后,导入到电子税务局。导入销货清单使用的清单模板一定要从页面上下载,点击“清单导入模板”,或“导出销货清单”,在下载的文件中填写完后才能导入。

  清单填写完成,点击“保存销货清单”,也可以“打印销货清单”将当前清单打印出来。清单保存后,申请单页面货物明细的规格型号自动出现“详见销货清单”字样,并且提供链接,点击链接可以查看具体的清单内容。

  带销货清单的发票,发票打印出来之后,规格型号也是“详见销货清单”字样,销货清单可由纳税人自行打印。

  (6)差额征税代开时,开票方式下拉框中选择“差额征税代开”,页面上需要填写扣除额,系统会自动在备注栏填写“差额征税:xxx(扣除额)”字样。申请流程和正常代开申请相同。

  4、填写完成,点击“保存”按钮后,需在申请单查询界面勾选需要提交的申请单,点击“提交”。对于提交成功处于“待受理”状态的申请单,在被税务机关受理之前都可以撤销,勾选申请单后点击“撤销提交”,确定撤销操作,申请单状态会更新为“未提交”。对于所有“未提交”状态的申请单,均可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对于已保存未提交或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单,可以勾选后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操作。


  5、选择快递方式领取的申请单,在提交前可以勾选之后进行合并,填写相同的收件信息,受理后会将合并的申请单对应的发票放在同一个快递中配送。填写完成后,勾选记录进行提交。如果只勾选了其中的一个申请单提交,系统会自动将同一个订单中的其他申请单一起提交。注意:收件地址限制了纳税人所属地市内,不能跨市收件。

  6、选择了“三方协议”缴款方式的申请单在审核通过后,系统会自动完成缴款。

  选择了“其他缴款方式(银联等)”的申请单,纳税人在收到审核成功的短信后可自行在网页操作进行缴款,点击【缴款】按钮,提供银联缴款,聚合支付,微信缴款,支付宝缴款等支付方式。缴款完成后,回到电子税务局申请页面,点击“缴款完成”。



  7、选择自助终端机领取的申请单,申请单提交进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纳税人自行到自助终端预缴税款和打印发票。操作流程如下:

  (1)在【请选择功能】界面,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功能界面显示业功能相关实物票据余量信息,如下图所示:

  (2)系统进入身份认证流程。在【请刷二代身份证】界面,提示纳税人将身份证放入阅读区,如下图所示:

  ①在【请确认身份证信息】界面,确认身份证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

  ②在【请面对摄像头进行实名认证】界面,正面面对摄像头进行活体检测及人证人脸比对,比对通过后,系统直接跳转到下一个界面:

  人证人脸比对为配置项,若没有配置人证人脸比对,则不显示此界面

  ③在【请输入电子税务局密码】界面,输入电子税务局密码,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所示:

  ⑥在【请选择纳税人】界面,选择其中一条纳税人信息,如下图所示:

  ⑤在【确认纳税人信息】界面,确认纳税人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

  (3)完成身份认证后,在【请输入申请单编号(专票)】界面,输入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申请生成的申请单编号后,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所示:

  (4)在【请确认代开发票信息(专票)】界面,确认代开发票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所示:

  (5)终端系统根据当次开票信息及是否达起征点,计算增值税、附加税各征收项目的应纳税额,在【请确认纳税项目及扣款金额】界面,纳税人确认需要缴纳的税款后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所示:

  (6)系统通过“签约账户扣款”方式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扣款成功后,系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打印:

  (7)发票打印完成后显示打印完成界面,纳税人可点击【继续】按钮继续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点击【打印凭证】按钮打印业务回执,或点击【退出】按钮完成发票代开业务办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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