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7.2广东税务APP 1、登录“广东税务”手机app,点击“办税”进入办税页面,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进入代开页面。 2、填写申请代开的信息,代开信息填写的注意事项与网页端一致。 3、代开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点击添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明细”,进行货物明细填写,进行保存。 4、点击“全部申请”,可查看申请代开的全部信息,进行提交、缴税,也可查看申请代开发票的状态。支持微信及支付宝支付。 2.2.1.7.3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1、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微办税”-->“增值税和发票等业务”-->“企业进入”-->“事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2、填写申请代开信息并提交缴款,仅支持微信支付,其他操作与“广东税务”手机app基本一致。 2.2.1.7.4粤税通小程序 1、点击微信粤税通小程序,以企业身份登录后依次点击“发票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 2、点击“新增”进入填写申请,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 3、点击“添加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明细”,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4、保存成功后,显示提交成功即已提交申请,返回可查看申请状态,进行缴款等操作,仅支持微信支付。 2.2.1.7.5自然人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 1、进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登录后选择以“个人办税”身份进入系统。在办税桌面【我要办税】栏,点击【事项办理】,进入“不动产租赁合同采集”菜单。 2、主页面点击“新增”,进入合同信息填写页面。 3、填写说明: (1)填写出租的不动产类型为“住宅”或“非住宅”;并填写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街道乡镇”;“支付的转租租金”、“支付的修缮费用”可选择填写。 (2)根据不动产选取已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产税源”或“土地税源”信息。(纳税人所出租的不动产同时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需一并选取) 点击“选择房产”,系统按照不动产类型对应的用途、所在地区,带出房产税源信息,选取其中一项后,完成操作。 点击“选择土地”,系统按照不动产类型对应的用途、所在地区,带出土地税源信息,选取其中一项后,完成操作。 注意:若纳税人未采集税源信息的,请前往不动产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采集。 (3)填写租赁业务明细。选择不动产租赁约定的租赁期起止、合同总金额,并填写承租人信息(可填写多个承租人)。 (4)上传附件。上传不动产权证书(或无产权证书声明)、租赁合同等相关附件。 系统仅支持上传的文件类型为:pdf、jpg、doc、zip、rar、7z、bmp、png。 (5)保存合同采集信息。填写完整信息后,保存合同采集信息。 4、主页面选择待提交的合同申请,点击“提交”。 提交成功后,税务人员后台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纳税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可进行代开发票申请;审核状态为“补正”的,纳税人需修改申请,重新提交。 5、纳税人完成合同采集后,可进行代开发票申请。在【事项办理】模块,进入“房屋出租专票代开”功能。点击“新增”,进入申请单填写页面。 6、选择租赁合同。点击“选择合同”,系统自动带出已经由税务人员审核通过的租赁合同采集信息,从其中选择一项需要代开发票的合同信息。 系统自动带出不动产的所在地、租赁合同等信息;选择代开发票领取方式、取票网点。 7、填写承租人信息。从所采集的合同信息中选择本次代开发票的承租人,选择后填写租赁所属期起止。 8、系统自动生成发票明细与应缴税费明细信息。 9、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 10、主页面选择待提交的申请单,进行提交。 10、提交成功后,税务人员后台对代开发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可进行税款缴纳;审核不通过的,纳税人需要重新发起申请。 注意:若代开申请填写的租赁期间,对应租赁合同采集的房、土税源税款属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系统会自动进行申报处理。申报成功后,需要进行申报税款缴纳。 2.2.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自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申请流程请参考“1.1票种核定”。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目前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申请需持以下资料至前台办理。 (1)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未将发票交给购买方,或购买方未入账或未抵扣的情况下,应提交已开具发票的各联次。 (2)购买方有效证明:购买方已记账或已抵扣,无法退回所有联次的,需要提交购买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件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8、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其他个人出租、转让不动产和出租土地使用权,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目前仅支持前台办理。 15、对涉及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办理的纳税人,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 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2.2.1.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二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2.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2.2.1【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2.2.2【办理流程】
(一)线下流程 1、线下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线下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申请代开发票的自然人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开具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4、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联次交给纳税人。 (二)线上流程 1.线上申请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APP、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等渠道,在线填写和上传资料。 2.线上受理 税务机关进行线上受理。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申请填写不符合要求,审核不通过的,审核意见选择“审核不通过”,填写审核不通过原因,退回纳税人。 3.开具 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4.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纳税人提交线上申请时选择的领取方式交给纳税人。将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电子渠道推送给纳税人。 2.2.2.3【办理材料】
2.2.2.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本事项为同城通办。 2.2.2.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2.2.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2.2.7【系统操作指引】 2.2.2.7.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登陆。自然人纳税人登录测试环境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功能。 2、新增:点击“新增”按钮会出现代开发票须知,然后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进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新增界面。 3、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填写相关信息。进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新增”窗口,填写申请单内容: (1)选择“行政区域”、“街道乡镇”和“代开税务机关”。 (2)录入“付款方”信息,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如付款方为广东省的单位登记户,系统自动带出其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名称”、“电话号码”、“开户银行”、“银行营业网点”、“银行账号”和“地址”。 (备注:①输入付款方信息后,如点击“添加为常用客户”后,以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可自动带出常用付款方信息;②如果填写申请前已经维护了常用客户,可点击“选择常用客户”,从弹窗中选择付款方信息;③勾选“发票是否推送付款方”为“是”,如付款方为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企业或个人用户,电子发票会推送至付款方,付款方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下载发票。) (3)录入“收款方”信息,勾选对应“行业”,填写“地址”。(备注:如果销售额按日不达500元起征点的,“减免税类型”选择“按次未达起征点”) (4)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明细”点击“新增”选择代开货物名称、单位、数量、单价等信息。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暂支持录入限定的开票项目。点击“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弹出“商品查询”窗口。 通过搜索栏查询所需开具的开票名称项目,可选择“商品名称”或对应的“关键字”作为开票项目。 (5)系统自动展示本次代开需缴款的税费明细。 (6)选择行业时,行业下拉列表中有显示红色的行业选项,这种类型的选项是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商品推荐的行业。 (7)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如有业务需要,可填写“备注”信息。 (8)然后点击“保存”进行保存发票。 4、修改:若代开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发票查询的类型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果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数据后勾选对应的发票申请单点击“修改”按钮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修改界面进行发票信息修改;修改完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修改。 5、删除:若代开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发票查询的类型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询数据后进行删除;若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查询,查询出数据后勾选对应的发票点击“删除”然后提示:确定删除所选申请单,点击“确定”进行删除。 6、提交:若代开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发票查询的类型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数据后勾选对应的发票然后点击“提交”按钮会提示:确定提交,按“确定”进行提交; 7、撤销提交:若代开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选择发票查询的类型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查询,查询数据后选择已提交的发票申请单点击“撤销提交”会出现提示:确定撤销提交,点击“按钮”进行撤销提交; 8、缴款:已由税务人员审核通过的申请单,选择网上缴款方式的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款缴款。 9、开具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票发票,且已扣除税款的申请单(或免税申请单),可在电子税务局自助进行开票。勾选对应的发票申请的点击“开具发票”按钮,然后根据提示按“确定”按钮完成发票开具。发票开具成功后可以点击“查看发票”按钮查看发票。 如申请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税务人员开票、打印后,纳税人可根据选择的领取方式进行领取。 10、税务端修改申请单及退回纳税人:当税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申请单的内容有不符需要修改时可修改申请单信息并退回纳税人。税务人员如退回申请单,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修改情况,并选择是否确认办理。放弃不办理的,流程结束,申请单状态置为“审核不通过”;确认办理的,申请单状态置为“审核通过”并自动提交、保存。 2.2.2.7.2广东税务APP 1、点击下方“办税”—>切换最上方“个人业务”—>事项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 2、点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弹出须知,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 进入选择发票类型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 (1)选择“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进入代开申请页面,填写有关申请信息。添加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明细时若选择【其他】手工录入商品,则弹出提示:手工录入商品名称的代开申请需要流转至电子工作平台进行人工审核。税务人员会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请耐心等待! (2)预览代开申请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提交成功后“前往缴款”,可选择多种缴款方式进行缴款,缴款成功后可“预览下载”电子普通发票。 (3)提交成功后“前往缴款”,可选择多种缴款方式进行缴款,缴款成功后可“预览下载”电子普通发票。 4、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1)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进入申请页面填写 (2)选择领取方式 大厅领取:选择领取方式“大厅领取”,需选择受理网点。 邮政快递:选择领取方式“邮政快递”,选择税务机关,快递公司自动带出。如该税务机关未配置邮政快递,则不能选择 回单柜:选择领取方式“回单柜”,选择受理网点,需录入接收回单柜动态码手机号。如该税务机关未配置回单柜,则不能选择 (3)预览代开申请填写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提交成功 (4)“确认提交”,提交成功后, 点击“全部申请”跳转全部申请查询 点击“完成”返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开”功能列表 选择“全部申请查询”,进入查询页面,默认查询当月申请,可选择时间查询,发票类型默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手动选择发票类型查询。 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提交:纳税人申请代开信息未提交状态,可进行重新编辑或删除。点击“提交”。 大厅领取和回单柜,点击“提交”,直接返回提交成功。 邮政快递,点击“提交”需填写邮寄信息,确定后提交成功。领取方式为“邮政快递”且状态为待提交,可合并填写快递单。 (5)提交成功后,状态变为“待审核”,等待税务机关审核结果。 (6)税务机关审核后,状态变为“待缴款”。 (7)税务机关审核修改申请信息,退回纳税人确认,状态为“待确认”。如同意税务机关修改申请,点击“确认申请”,确定后状态变为待缴款,进入后面缴款流程; 如不同意税务关修改申请,点击“放弃申请”,确定后订单可作废,状态变为纳税人放弃办理。 (8)缴款:点击“缴款”跳转缴款页面,确认缴款金额无误,前往缴费,选择一种支付方式,确认支付。 (9)缴款成功后,状态变为“待开票” (10)发票开具成功,状态为“已开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重复下载查看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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