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3.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金税盘版) 方式一:导入信息表开具 通过“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功能直接下载 (购买方企业申请开具的红字信息表,销售方也可下载)审核通过的红字信息表。然后再通过开票系统中的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功能就可以直接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并自动生成红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红字”菜单项,下拉选择“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会弹出打开路径选择窗。 第二步:选择要导入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点击“打开”按钮或者直接双击红字发票信息表文件,系统将红字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中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充到负数发票开具界面对应的编辑框,其中,备注栏中自动显示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第三步:确认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正确后,点击“打印”按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信息表电子文件只能通过销方所属税务机关导出获得,购方所属税务机关不提供导出功能。信息表电子文件的文件类型是XML格式,其文件命名规则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年月’+‘序号’+‘校验位’.XML。例如,4103050806000063.xml。 2、在使用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功能时,一次只能导入一个信息表电子文件。如果要开具多张红字专用发票,只能逐个导入信息表电子文件后进行开具。 3、如果导入的信息表电子文件已经开具过红字专用发票,则开票软件会提示“您输入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已经使用过,不能重复使用”,无法继续开具。 方式二: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红字”菜单项,下拉选择“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 第二步:在信息表选择窗口中,点击“下载”按钮;系统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审核结果下载条件设置窗口,设置好查询条件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根据查询条件显示查询结果。选中要使用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双击或者点击“选择”按钮; 第三步:系统在发票填开界面自动显示出导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此信息包括票面上的所有信息。只有审核通过的信息表才可以导入。 第四步:确认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正确后,点击“打印”按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税控盘版) 通过“红字发票管理”模块下的“审核下载”功能直接下载(购买方企业申请开具的红字信息表,销售方也可下载)审核通过的红字信息表。然后再通过开票系统中的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功能就可以直接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 并自动生成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负数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填开”菜单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填开界面中,选择“导入开具”菜单项,系统会弹出打开路径选择窗。 第二步:选择要导入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点击“打开”按钮或者直接双击红字发票信息表文件,系统将红字发票信息表电子文件中对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充到负数发票开具界面对应的编辑框,其中,备注栏中自动显示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第三步:确认发票填开界面上的所有信息正确后,点击“打印”按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3.3.3.3红字发票信息表维护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金税盘版)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菜单项。 第二步:在查询界面,根据需要选中需要撤销的信息表,点击“撤销”按钮。 第三步:系统弹出是否撤销确认窗口。点击“确认”,红字信息表撤销成功。 (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税控盘版)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红字信息表查询”菜单项,系统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修改查询导出”界面。 第二步:在查询界面,根据需要选中需要撤销的信息表,点击“撤销”按钮。第三步:系统弹出是否撤销确认窗口。点击“确认”,红字信息表撤销成功。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税务UKey) 第一步: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红字信息表查询”菜单,系统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修改查询导出”界面。 第二步:设置好查询日期后,点“查询”按钮,系统将设定日期范围内的发票明细按序排列显示,如下图所示。在此界面对信息表进行查看明细、修改、删除和导出操作。 第三步:选择一条红字发票信息表行数据,双击该明细行,弹出该信息表的详细信息,如下图所示。用户可在该界面对信息表信息进行修改操作。 第四步:选择要删除的一行或多行红字发票信息表行数据,点击工具条上的“删除”按钮,弹出删除确认窗口,点击“确认”,成功删除选择数据。 第五步:选择要导出的一行或多行红字发票信息表行数据,点击工具条上的“导出”按钮,弹出导出确认窗口。点击“是”,弹出路径选择窗口,选择后点击“确定”,弹出成功导出对话框,点击是,则导出成功,并弹出提示信息,如下图所示。 2.3.3.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当期进项税额转出税额对应栏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二第20栏“进项税额转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例如3月31日购买方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申请了一份红字信息表,4月2日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应在所属时期3月份申报表附表二第20栏“进项税额转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列对应税额。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3、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4、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因无法办理认证、选择确认或者稽核比对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处理。 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6、纳税人要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不同情形做好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账务处理。 7、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后,因开具错误或者因故不需要,且信息表状态为未发送、已发送、已接收、已退回、待查证、查证未通过和查证通过等情况时,纳税人可自行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执行撤销操作。纳税人撤销不成功的,可以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8、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2.3.3.5【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4发票开具信息报告 2.4.1临时开票权限办理 2.4.1.1【业务概述】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2.4.1.2【办理流程】
1、申请 (1)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完成实名登记。 (2)纳税人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并更新税控专用设备信息。 2.4.1.3【办理材料】
2.4.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4.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4.1.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4.1.7【系统操作指引】 1、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点击【办理】可进入“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界面。 2、阅读“填表说明”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申请单”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纳税人类型”,并勾选申请原因后,点击【提交】即可。 2.4.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申请临时开票权限后,需要更新税控专用设备的信息。操作方法为联网后登录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同步授权信息,开票时即出现原税率选项。如无法同步授权信息,也可以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4、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5、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6、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4.1.9【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4.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2.4.2.1【业务概述】 纳税人属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相关信息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便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予以调取、使用相关信息。完成备案后,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2.2【办理流程】
1、申请 (1)办税员、购票员、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完成实名登记。 (2)纳税人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后,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2.3【办理材料】
2.4.2.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4.2.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4.2.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4.2.7【系统操作指引】 1、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点击【办理】可进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界面。 2、阅读“业务概述”和“政策依据”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信息填写页面,勾选企业所属行业信息并填写道路经营许可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附报资料上传页面。 3、“必报”类型的资料必须上传,“非必报”类型资料根据实际情况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事项申请。 2.4.2.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5、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6、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4.2.9【政策依据】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2.4.3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4.3.1【业务概述】 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2.4.3.2【办理流程】
1、申请 (1)纳税人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办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 2.4.3.3【办理材料】
2.4.3.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4.3.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4.3.6【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 2.4.3.7【系统操作指引】 无 2.4.3.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4、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3)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涉税事项的办理要求: (1)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2)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3)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7.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取得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要求通知书》。 (3)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4)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2.4.3.9【政策依据】 1、《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0〕2号) 2.4.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2.4.4.1【业务概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4.4.2【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1)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办理。 (2)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 2.4.4.3【办理材料】
2.4.4.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4.4.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4.4.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4.4.7【系统操作指引】 如果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纳税人可以线上办理。 2.4.4.7.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点击【办理】可进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界面。 2、点击【新增】,在新增的一行里填写相关发票信息,其中挂失类型可以选择“丢失”、“被盗”、“损毁”,缴销类型可以选择“空白发票丢失、被盗”、“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表格完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报资料”界面。 3、上传完“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2.4.4.7.2粤税通小程序 1、登录微信粤税通小程序,选择【企业业务】,点击【涉税事项】-->【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模块进入。 2、填写好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弹出提示“确认提交报告?”,点击【确定】。 3、上传资料后点击【提交】,提示“提交成功”即可。 2.4.4.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线下办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7、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8、除发票丢失必须要做的流程外,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应按以下处理: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按照以上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具红字发票。 2.4.4.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2.5发票查验及真伪鉴定 2.5.1发票查验及真伪鉴定 2.5.1.1【业务概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发票的信息进行查验,对真伪进行鉴别。 2.5.1.2【办理流程】
1、申请 纳税人查验发票真伪三种途径: (1)自行查验; (2)准备好办理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查验增值税发票信息真伪; (3)向印刷单位申请查验增值税发票票面真伪。 2、受理 接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能够当场鉴别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不能当场鉴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3、办理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税务机关查询系统后,出具发票票面信息与系统的电子信息一致的反馈。 4、反馈 1、纳税人自行进行发票查验的,可通过查验平台获取查验结果; 2、纳税人进行发票真伪鉴定的,由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2.5.1.3【办理材料】
2.5.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办理。 2.5.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2.5.1.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5.1.7【系统操作指引】 纳税人自行查验发票真伪的方法: 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纳税人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首次查验前安装根证书后,依次填写相应内容并点击查验即可。 注意事项: 1、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信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也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查询,查询范围包括:纳税人正常开具的发票(含正常发票、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丢失被盗发票和流失发票。 2、为保证纳税人发票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安全,查验平台通过税务根证书实现数据安全传输,保障发票信息不泄露,因此需纳税人于首次查验前正确安装根证书。 3、查验平台目前支持的操作系统包括:windowsxp、windows7、windows10,支持的浏览器包括:火狐(50.1)、谷歌(55.0)、IE9以上版本浏览器。 4、为保证查验速度,纳税人可查询的发票开具时间范围包括: (1)开具时间为5年内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当日即可进行查验。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验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输入查验项后,系统不显示验证码,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 (2)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3)可能是开票方省税务机关网络环境不稳定或服务异常引起的,多次尝试仍然无法查验的,请联系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8、查询页面显示“查无此票”,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 (2)查询的发票开票开具日期距当前日期超过5年;(3)由于开票方离线开票,发票数据未上传至税务局;(4)非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发票。 浏览器禁止弹出窗口时,请将“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加入到允许的网站地址。 二、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查询】,按发票票面如实填写以下内容并验证后,点击【查询】即可。 三、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四、专用异型号码 (一)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二)鉴别方法直观目视识别。 五、复合信息防伪 (一)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二)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2.5.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5.1.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948号)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