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 广东省税务局 2020-08 编制说明 为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提升纳税人办税质效,广东省税务局对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分类梳理,汇总编写成《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 《增值税发票使用指南》由发票申领、发票使用、发票数据采集、纳税申报、申报比对、纳税人权益保障等六个部分组成,内容基本涵盖了日常发票业务,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清晰、明确的发票开具、使用指引。在指南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后续,我们将根据发票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更新。 1发票申领 1.1票种核定 1.1.1发票票种核定 1.1.1.1【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1.1.1.2【办理流程】
1、申请 (1)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完成实名登记。 (2)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事项申请。 2、受理 (1)对办税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内部流转,事项办结后反馈纳税人。 4、反馈 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的,请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反馈结果。 1.1.1.3【办理材料】
1.1.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1.1.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1.1.6【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外,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时间压缩至1天,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即时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1.1.1.7【系统操作指引】 1.1.1.7.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可进入“票种核定”界面。 2、点击办理,进入发票票种核定“业务概述和政策依据”。 3、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申请表”。 新增票种点击【增行】填写信息,修改票种信息点击申请类型列的【请选择】,选择【修改】即可变更信息,选择【删除】则是删除该票种。 首次申请票种核定,专票申请份数不能超过25份,普票申请份数不能超过50份,当填写超过份数时,会提示如图: 首次申请票种核定,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能选择超过十万元,当选择超过十万时,会提示如图: 4、购票员填写(至少需要添加一个购票员信息) 5、如新增发票种类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会自动带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的标签页,如下图。表格填写完成后,即可点击下一步完成后续流程。 6、若纳税人是首次申领增值税税控发票,应当申领税务Ukey。点击上方【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申领】标签页,点击之后系统自动弹出提醒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广东省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点击确定。 7、申领方式只可选择“在线申请”。 8、选择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服务商默认带出“税务UKey”,不可修改。 9、领取方式可选择“税务机关领取”或“邮政快递”,若选择“邮政快递”,页面带出【快递信息】内容,纳税人可选择税务登记中的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作为邮寄地址。 10、全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上传所需的附报资料,点击提交。 成功提交事项申请,系统会出现提示页面,告知纳税人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看已提交事项的审核进度,点击【完结】可关闭页面。 11、接下来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票种核定。当票种核定通过,且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之后,税务机关会发行税务UKey。纳税人可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审核进度。 1.1.1.7.2粤税通小程序 1、登录微信粤税通小程序后进入发票助手,点击“我要领票”。 2、进入我要领票页面,选择“票种核定”,点击进入。 3、点击进入票种核定,按要求填写发票核定申请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1.1.1.7.3广东税务APP 1、打开“广东税务APP”,点击登录,并选择要进行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点击【企业进入】,选择【办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2、点击【新增】增加票种信息或者购票员信息,点击需要修改的票种信息或者购票员信息则可以对该信息进行变更或删除操作。进入“发票种类详细信息”界面,选择申请类型,按要求填写后,点击【确定】回到“票种核定”的界面。 3、若纳税人为首次申领增值税税控发票,应当申领税务UKey,点击【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申领】,点击之后系统自动弹出提醒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广东省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4、点击“OK”后,填写申请信息,申领方式只可选择“在线申请”。 5、选择防伪税控防伪单位默认带出“税务UKey”,不可修改。 6、领取方式可选择“税务机关领取”或“邮政快递”,若选择“邮政快递”,页面带出【快递信息】内容,纳税人可选择税务登记中的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地址作为邮寄地址。 7、点击下一步,按要求上传附件后,即可提交完成申请。 1.1.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用跑”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全程线上办理。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且绑定企业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对涉及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等发票业务办理的纳税人,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9、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 10、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1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2、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14、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16、在电子税务局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票种核定申请时,可以通过“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模块免费领取税务UKey。 17、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纳税人变更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后,需在增值税税控发票开票系统自行变更发行信息。详见1.2.2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其他发行。 纳税人删除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应先验旧核销原有已开具发票,如有剩余发票,可进行空白作废或退回,再带上税控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处理。 18、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不含十万元),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实地查验;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税务机关加强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供票量的动态管理,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供应量超过经营规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一般纳税人,重新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及减少其领票数量。 19、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发票票种前,如存在领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应先验旧核销通用机打发票。 20、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我省依托信息技术手段,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税收风险程度和实际经营情况,对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增值税发票申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1.1.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1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1.1.2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1.2.1【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1.2.2【办理流程】
1、申请 (1)纳税人需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 (2)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负责人、业主)完成实名登记。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以及其他收风险较高,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领票人应进行现场实名制登记。 2、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办税服务厅人员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当场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办理 税务机关内部流转,事项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4、反馈 (1)税务机关办理完成后向纳税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反馈结果。 (2)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纳税人可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1.1.2.3【办理材料】
1.1.2.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1.1.2.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1.2.6【办理时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1.1.2.7【系统操作指引】 1.1.2.7.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1、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企业身份进入,选择菜单项【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点击【办理】可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界面。 2、进入业务概述和政策依据界面。 3、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登记表”页面 系统初始化企业基本信息以及购票人信息,纳税人在发票信息栏增加本次需要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4、点击下一步,进入“附报资料上传”页面 根据变更或增加的项目内容,上传对应的电子资料文件。 5、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页面 预览“填写登记表”录入的内容,若检查数据存在问题,点击上一步,进入对应页面进行修改;若检查数据没有问题,点击提交。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信息后,即可完成事项的申请。 1.1.2.7.2粤税通小程序 1、登录微信粤税通小程序后进入发票助手,点击“我要领票”。 2、进入我要领票页面,选择“增值税专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点击进入。 3、点击进入增值税专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 1.1.2.7.3广东税务APP 1、打开“广东税务APP”,点击登录,并选择要进行增值税小规模申报的纳税人,点击【企业进入】,选择【办税】-->【事项办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进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界面。 2、填写“申请原因”,并在“发票信息”填写申请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按要求上传附件,提交完成申请。 1.1.2.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用跑”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全程线上办理。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先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 6、对涉及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等发票业务办理的纳税人,须采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和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 7、满足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即时办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8、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变更发行可以通过网上变更实现。 9、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10、如属代理人受托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申请时应同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1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十万元的(不含十万元),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进行事前实地查验。税务机关加强对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供票量的动态管理,对于日常管理中发现最高开票限额或发票供应量超过经营规模所需或有其他涉税问题的一般纳税人,重新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及减少其领票数量。 1.1.2.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三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一条至第五条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1.1.3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1.1.3.1【业务概述】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1.1.3.2【办理流程】 (一)线下流程 1、申请 用票单位填报《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审核,审核完成后,将审核完成的资料送至发票印刷厂。 4、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二)线上流程 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折叠票)申请事项暂时不支持电子税务局受理。 1.1.3.3【办理材料】
1.1.3.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1.1.3.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1.3.6【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1.1.3.7【系统操作指引】 无 1.1.3.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应由纳税人填写。承印厂商须由纳税人自主选择并自行确定印刷费用。发票式样由纳税人随《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作为附件提供。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有企业名称或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6、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办税人员需已实名登记并绑定该企业;现场办税人员需已在金三系统中登记为购票人。 7、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1.1.3.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十条、第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 1.2税控专用设备业务 1.2.1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1.2.1.1【业务概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用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1.2.1.2【办理流程】 1、申请 (1)2020年4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申领免费税务UKey,或者已领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 (2)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完成实名登记。 (3)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事项申请。 2、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取回税控专用设备,数字证书初始口令一般为88888888。 1.2.1.3【办理材料】
1.2.1.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1.2.1.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2.1.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1.2.1.7【系统操作指引】 无 1.2.1.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用跑”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全程线上办理。 4、2020年4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应申领免费税务UKey。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票的纳税人,可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5、如果是首次申请税控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系统会自动带出【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申领】标签页。纳税人可在该页面申领税务Ukey。 6、纳税人完成初始发行后,即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安装税控开票软件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7、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8、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9、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0、防伪税控企业未按法规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法规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1)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11、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选择换领税务Ukey的,必须将其所有的金税盘、税控盘已领发票全部开具或办理退回、已开具发票全部上传且完成抄报税(汇总上传)后,换领税务UKEY。 12、纳税人发现税务UKey因故不能操作,应致电12366-2-9-1-1或12366-2-9-1-2热线咨询处理;经咨询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已损坏的税务Ukey并免费为纳税人更换新的税务Ukey。 13、纳税人税务UKey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坏的,应及时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原因,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签名同意后,如需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免费为其补发UKey。 14、原则上每户纳税人只能领用1个税务UKey,如需领用多个税务UKey的,纳税人应书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 1.2.1.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6、《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1.2.2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其他发行 1.2.2.1【业务概述】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纳税人发生清税注销等业务涉及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纳税人申请增加或减少分开票机;纳税人更换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数字证书或时钟异常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2.2.2【办理流程】
1、申请 (1)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完成实名登记。 (2)如涉及票种信息变更、纳税人识别号及名称变更等事项,请先完成前置事项的办理。 (3)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事项申请。 2、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即时办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税控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后收缴,其他发行事项纳税人取回税控专用设备。 1.2.2.3【办理材料】
1.2.2.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增值税税控发票开票系统办理 1.2.2.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2.2.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1.2.2.7【系统操作指引】 纳税人变更税号、企业信息、发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加票种等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的操作可以通过开票软件网上变更,其他事项纳税人可携带专用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上变更的操作指引如下: 1.2.2.7.1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金税盘版) 1、登录系统后点击【系统设置】-【网上变更】-【金税盘网上变更】进行变更。 2、阅读变更说明后,点击【确定】。 3、选择需要变更的企业信息和票种核定信息,点击【确定】。 4、确定后自动获取变更信息。 5、变更成功后,重启开票软件即可完成变更操作。 1.2.2.7.2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税控盘版) 1、登录开票软件,系统一般会自动检测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我们点击“是”进行下一步变更操作。 若没有自动弹出,则直接进入【系统设置】-->【税控专用设备设置】-->【税控专用设备在线变更】进行变更。 2、选择对应的变更模块“基本信息变更”、“票种核定”、“税号变更”后,点击按钮获取变更信息。 3、获取信息后,点击按钮请求变更。 4、写盘成功后,点击【确定】,重新打开开票软件即更新成功。 1.2.2.7.3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税务UKey) 1、登录系统后点击顶部菜单栏的【≡】-【在线变更】进行变更。 2、系统提示“是否关闭开票软件打开在线变更程序”,点击【确认】,打开在线变更程序。 3、在线变更程序需验证“税务UKey密码”及“税务数字证书密码”。输入对应密码点击【确认】后进入下一步。 4、选择对应的变更模块“基本信息变更”、“票种增加”、“税号变更”后,点击按钮获取变更信息。 5、获取信息后,点击按钮请求变更。 6、变更成功后,点击【确定】,重新打开开票软件即更新成功。 1.2.2.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发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需进行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6、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7、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若发生以上情形,纳税人需继续使用税控器具的,做更换税控专用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纳税人税务UKey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免费为其补发税务UKey。 9、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10、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升级、税控专用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11、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损坏,而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发生变更等。 12、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办理变更发行前应确保成品油库存数据无误,在办理注销发行前应清理成品油库存,办理重新发行前应做库存退回。 13、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发生更换、发行的,若有未开具的发票,需要在完成后携带未开具纸质发票(电子发票除外)、税控专用设备到办税大厅重新写入电子信息。 14、纳税人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信息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报告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自行修改相关信息。 15、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常见问题处理纳税人在日常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时,遇到问题无法正常开票,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对设备进行处理: (1)企业的证书即将到期之前,或者盘内证书损坏,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重签证书。 (2)输入数字证书错误口令达到失败次数限制而被锁定或者申报比对不通过无法正常清卡导致锁死时,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设备解锁,属于申报比对不符的应先完成一窗式比对流程。 (3)当税控专用设备的时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时钟相差过大,影响到税控数据接收、发票开具等功能,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时间校准。 (4)纳税人因设备损坏等原因更换税控专用设备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发行。 1.2.2.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第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 9、《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1.2.3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跨地区迁移 1.2.3.1【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变更涉及迁移税控专用设备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设备信息变更操作。企业迁移包括市内跨区迁移和跨市迁移,根据对应情形涉及税控专用设备注销证书或注销发行。 1.2.3.2【办理流程】
1、申请 (1)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完成实名登记。 (2)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事项申请。 2、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4、反馈 纳税人获取反馈结果,市内迁移取回税控专用设备。 1.2.3.3【办理材料】
1.2.3.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1.2.3.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2.3.6【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1.2.3.7【系统操作指引】 无 1.2.3.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市内迁移只需要对税控专用设备的证书进行操作,先在迁出地址的主管税务机关注销证书,然后到迁入地址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迁入手续后再新办证书,无需上缴税控专用设备。 4、市外迁移需要在迁出地址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前先做注销发行,并上缴税控专用设备,然后到迁入地址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迁入手续后需要重新申购新的税控专用设备,再初始发行。 5、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市外迁移前应做库存退回。 1.2.3.9【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省内跨市迁移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18]1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1.2.4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损毁 1.2.4.1【业务概述】 纳税人丢失、被盗、损毁税控专用设备,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2.4.2【办理流程】 1、申请 (1)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完成实名登记。 (2)纳税人准备好办理材料提交申请。 2、受理 (1)对办税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办理 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4、反馈 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损毁业务处理完毕后,纳税人领取反馈结果。 1.2.4.3【办理材料】
1.2.4.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1.2.4.5【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1.2.4.6【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1.2.4.7【系统操作指引】 1、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企业身份进入,依次选择【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丢失、被盗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点击【办理】可进入“丢失、被盗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界面。 2、按要求据实填写表格后,点击【下一步】。 3、按要求上传相关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1.2.4.8【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4、如果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的同时有发票丢失、被盗的,应按2.4.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处理。若同时有已开具发票数据无法上传的,且无法通过开票系统数据恢复的,应按3.1.1发票数据汇总上传办理。 5、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导致成品油库存异常,应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6、纳税人需要继续使用税控系统的,可向服务单位购买新的专用设备或向税务部门申领免费税务UKey,并完成重新发行。 1.2.4.9【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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