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发[2001]229号 2001-05-22 税屋提示——依据署税发[2004]352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6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应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享受减按6%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进口飞机的企业,飞机进口时,应持凭有关单证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减税手续。所在地海关按规定审核后,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出具《征免税证明》。 三、上述公司在文件下达前已经进口并按规定缴纳全额增值税税款保证金的,应按通知精神将所征收的增值税保证金转税入库,多征部分准予退还。 海关总署 2001年0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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