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局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2]300号 2002-10-14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我局局务会议的精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的稽查工作。原《关于明确查询涉案人员储蓄帐户审批程序的批复》(深国税函[2002]195号)已下发,现将有关审批程序再明确如下,并以此文为准,请遵照执行。 一、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需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应由稽查科或业务科填具《〈税务机关检查案件涉案人员储蓄帐户许可证明〉审批表》一式两联(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将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的《审批表》报稽查局(系统管理科),由稽查局根据《审批表》填具《税务机关检查案件涉案人员储蓄帐户许可证明》(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许可证明》)后,交由市局办公室送市局局长审批。 三、市局办公室在对经市局局长签发的《审批表》和《许可证明》加盖市局公章后,交稽查局进行统一编号后退报批单位。 四、稽查局留存《审批表》第一联和《许可证明》存根联(年终移交档案室备查)。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需要市局局长审批时,参照以上流程(相关文书见附件三、附件四)。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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