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6]101号 2006-06-09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随着我省引进的一批大项目的开工和投产,各地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广泛,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批工作量较大,执行申请和审批时限有一定困难。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和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申请时限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购买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条件的国产设备,可在设备购置年度终了后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限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的设备,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逾期提出抵免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对于2004年至2005年度购买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条件的国产设备,企业于2006年10月底前提出抵免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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