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49号 2007-03-0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抓好2006年度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申报表及操作汇算清缴企业端软件,保证纳税人申报数据和电子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严格按照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业务工作流程》(国税函[2007]156号附件1)的要求实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充分利用总局提供的CTAIS与总局汇算清缴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两个系统间的数据共享,确保税款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各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应参加2006年度汇算逾期未申报的及应补缴税款未在2007年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企业,均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提高税法遵从度。 四、自2006年度汇算清缴起,凡应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均应通过总局汇算清缴企业端软件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和关联企业申报表附表(表样见国税函[2007]156号附件2)及备案管理有关资料。各局要对税收管理员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强化考核,加大对上述资料和其它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审核力度,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汇算清缴数据综合利用和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打好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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