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物流企业主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同时兼营了贸易业务,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运输业税目为营业税、贸易业务适用税目为增值税。该企业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开展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由于开票存在时间差,在未收到增值税购货发票的月份开具了销售发票,导致先交税款,产生留抵税额。至2011年11月停止贸易业务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共计632,566.33元,真实交易产生的进项税额632,566.33元已于当期审核认证,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经增值税认证系统审核认证的进项税额,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增值税相关法规未规定留抵税额的抵扣截止期限。 问题: 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全面推开,该物流企业财务人员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期初留抵税额时,期初留抵税额632,566.33元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本月数栏”,因财务人员错误填列至“本年累计数”栏中,导致系统至今未能识别抵扣上述增值税留抵税额632,566.33元。 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2.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起抵扣申请,更正有关申报表抵扣数据。 来源: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4-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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