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地[1989]81号 1989-08-07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89年08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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