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8]43号 2008-02-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除个体双定户以外的纳税人。 3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未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对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可每半年报送一次,在半年终了后30日内,将前半年度各月份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申报表可每年报送一次,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前一年度各月份(季度)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对原下发的各文件与32号文及本文不一致之处,请按32号文及本文规定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