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地税发票印制价格及销售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9]15号 2009-01-15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新版(07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15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地税发票印制、销售价格作出了相应调整(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所列的发票印制价格及销售价格是指单次报印计划数在10000份(含10000份)以上的价格,单次报印计划数在5000份以下的或在5000-10000份的,其印制、销售价格在原相应价格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0%或50%。 二、有关结算时间:发票联次发生变化的,从联次改变的时间起执行;联次未发生变化,但纸张发生变化的,从纸张变化起执行;新增的票种以启用时间为准;联次、纸张均未发生变化,但价格变动的,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市管代码发票、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参照同规格、同联次的发票价格执行。 四、各地尽快按照新的价格结算表在系统中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将调整后的价格在相应场所公布,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发票的正常发售和使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发票印制、销售价格表》(本处略。有需要者,可向江西省地税局索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