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7]97号 2007-7-13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对截至2006年3月1日以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包括原陕西省税务局)单独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省级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税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包括原陕西省税务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0件) (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6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043号)。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9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128号)。 (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9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124号)。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9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04号)。 (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47号)。 (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4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016号)。 (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33号)。 (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1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46号)。 (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89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284号)。 (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07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35号)。 (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2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87号)。 (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3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83号)。 (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70号)。 (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206号)。 (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83号)。 (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92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14号)。 (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43号)(陕地税发[1999]086号)。 (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70号)。 (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34号)。 (二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00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31号)。 (二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18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82号)。 (二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0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027号)。 (二十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陕税函[1994]108号)。 (二十四)《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4号)(陕地税发[1994]018号)。 (二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55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52号)。 (二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77号)。 (二十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58号)(陕地税发[1995]041号)。 (二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5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08号)。 (二十九)《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4]059号)。 (三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的通知》(陕地税函[2001]293号)。 (三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178号)。 (三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09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46号)。 (三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04号)。 (三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8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14号)。 (三十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6号)(陕税发[1994]73号)。 (三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5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76号)。 (三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05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41号) (三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44号)。 (三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38号)。 (四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012号)。 (四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80号)。 (四十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陕税发[1994]60号)。 (四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39号)。 (四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80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022号)。 (四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92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83号)。 (四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1]396号)的通知》(陕地税函[2001]140号)。 (四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187号)。 (四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15号)。 (四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215号)。 (五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135号)。 (五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13号)。 (五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11号)。 (五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的通知》(陕地税函[2002]302号)。 (五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2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201号)。 (五十五)《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0]国税函发280号)的通知》(陕税二[1990]025号)。 (五十六)《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200号)的通知》(陕税发[1991]046号)。 (五十七)《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4号)的通知》(陕税发[1991]152号)。 (五十八)《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485号)的通知》(陕税发[1991]151号)。 (五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02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40号)。 (六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03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56号)。 (六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8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226号)。 (六十二)《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037号)的通知》(陕税二[1989]031号)。 (六十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国税发[1993]074号)的通知》(陕税发[1993]285号)。 (六十四)《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17号)的通知》(陕税发[1993]302号)。 (六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04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96]084号)。 (六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具体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16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104号)。 (六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09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44号)。 (六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48号)。 (六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08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12号)。 (七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09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09号)。 (七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附加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14号)。 (七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95号)。 (七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业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04号)。 (七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流转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07号)。 (七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租赁柜台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088号)。 (七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成本价、标准价售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093号)。 (七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气公司收取的管网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发[1999]121号)。 (七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04号)。 (七十九)《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农业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陕税发[1994]11号)。 (八十)《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陕税发[1994]89号)。 (八十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交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陕税发[1994]191号)。 (八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网吧”使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178号)。 (八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各民航机场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156号)。 (八十四)《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利用空余房地产从事出租代储业务收入免税问题的通知》(陕税函[1992]60号)。 (八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河机械厂制造厂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函[1999]172号)。 (八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陕地税函[1998]140号)。 (八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96]036号)。 (八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颁发〈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96]037号)。 (八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的通知》(陕地税发[96]012号) (九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收取工本管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96]145号)。 (九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税务登记表(地税)〉和〈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地税)〉式样的通知》(陕地税发[96]071号)。 (九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试行)〉(六)的通知》(陕地税发[96]215号)。 (九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96]102号)。 (九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98]110号)。 (九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98]125号)。 (九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99]192号)。 (九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收免检制度〉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97号)。 (九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的通知》(陕地税发[97]128号)。 (九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代扣代收税款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通知》(陕地税发[98]124号)。 (一百)《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编制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050号)。 (一百零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187号)。 (一百零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43号)。 (一百零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87号)。 (一百零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42号)。 (一百零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农田水利建设补偿费的通知》(陕地税函[2001]103号)。 (一百零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切实规范和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80号)。 (一百零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农业特产税政策切实做好农业特产税改革试点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156号)。 (一百零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4]86号)。 (一百零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征管的通知》(陕地税发[2004]107号)。 (一百一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4]166号)。 (一百一十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陕税发[1994]026号)。 (一百一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074号)。 (一百一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198号)。 (一百一十四)《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陕税发[1994]055号)。 (一百一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86号)。 (一百一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制度〉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85号)。 (一百一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05号)。 (一百一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55号)。 (一百一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03]165号)。 (一百二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106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 (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4]061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149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四条。 (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193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00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48号)总局文件第十八条。 (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20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81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15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6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110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170号)总局文件第一条(一)“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陕税发[1994]181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省局补充内容。 (十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4]041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 (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6]20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07号)总局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省局补充内容。 (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49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228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省局补充内容。 (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48号)总局文件第二条。 (十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国税发[1994]25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4]053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省局补充内容。 (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158号)总局文件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的通知》(陕地税函[2001]241号)总局文件第五条。 (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20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36号)总局文件第二条。 (二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137号)总局文件第八条(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九条(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第十四条。 (二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206号)总局文件第四条。 (二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03号)总局文件第四条;省局补充内容第三条“总机构年度提取管理费在30万元以上的,应上报省局审批”。 (二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083号)总局文件第七条。 (二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01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146号)总局文件第七条。 (二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036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62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二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的通知》(陕地税函[2004]32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 (二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00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 (二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38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09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 (二十九)《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0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4]028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 (三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210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省局补充内容。 (三十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6]198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 (三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05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111号)总局文件第六条。 (三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239号)总局文件第二条。 (三十四)《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的通知》(陕税二[1989]091号)总局文件第七条。 (三十五)《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8号)的通知》(陕税二[1989]110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三条。 (三十六)《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的通知》(陕税二[1989]009号)总局文件第三条。 (三十七)《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9号)的通知》(陕税二[1990]001号)总局文件第二条。 (三十八)《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陕税发[1994]4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十九)《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几项具体规定》(陕税二[87]005号)第三条。 (四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及无租使用房产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277号)第一条。 (四十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陕税发[1991]337号)第三条、第五条。 (四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37号)第二条。 (四十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陕地税发[96]199号)省局补充内容。 (四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1995]17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四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91号)省局补充内容第二条第一款“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最高限度为每人每月550元”。 (四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须知〉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04号)第七条、第十条。 (四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94号)省局补充内容。 (四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地税发[1998]010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四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8]13号)的通知》(陕地税发[1998]031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省局补充内容。 (五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00]174号)第三条。 (五十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风采”电脑福利彩票发行中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20号)第一条“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十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114号)第一条“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十三)《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1]8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条“省直属征收分局、各地市和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本地市(单位)企业所得税上述各项审批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统计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表样附后,表中有关数据均不包括各地市上报省局审批的部分)”。 (五十四)《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2号)第一条(一)“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第二条(一)“对符合第一条第(一)款政策规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企业的预算级次,报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第二条(二)“对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政策规定的企业,应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146号)文件规定办理减免税”。 (五十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79号)省局补充内容第一条“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局进行审核确认”。 (五十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函[2002]137号)第一条、第三条。 (五十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行业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征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05号)第一条“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和第三条“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 (五十八)《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2]108号)第二条。 (五十九)《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人寿保险展业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7]096号)第一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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