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地税发[2009]13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30
摘要: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9]131号      2009-07-30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为加强对BT项目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市局决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

  (一)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

  (二)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二、各县(区)局要加强对BT项目的税收管理,建立《BT项目税收管理台账》(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并定期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台帐》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上报市局税政科。

  附:BT项目税收管理台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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