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的意见 宁地税发[2005]187号 2005-09-07 各分局(局)、县局: 为完善并规范企业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由我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在注销检查中,其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注销检查中,应检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下情况: (一)检查纳税人注销登记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二)检查注销当年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三)检查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二、在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被有关政府部门强制关闭; (三)上级单位或出资人决定解散企业(包括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四)章程规定的法定事由导致企业解散的(如:经营期限届满等); (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 (七)依法需要清算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注销时,应当按以下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注销当年经营不足一年的,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期是指纳税人自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清算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的期间。 (三)纳税人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后10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参加清算工作。纳税人清算不成立清算组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进行注销检查。 (四)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前,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申报表》(见附件一)申报缴纳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纳税人注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供企业初始验资报告及资本变更报告、企业资产处理(或评估)结果的原始凭证或证明等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规定的期限报送。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注销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类收入的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准确。 (二)有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和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 (三)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按照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否有欠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五)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五、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注销检查中,对清算期间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变卖收入大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变卖收入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可在税前扣除。清算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二)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扣除发生支出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 (三)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 (四)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 (五)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相关税金和附加,按规定税前扣除。 (六)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属于税前扣除范围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七)“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待处理财产损益”中资产盘盈的部分,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盘亏的部分,属于税前扣除损失范围,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 (八)“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余额)、“递延资产”科目的余额可在税前扣除。 (十)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不能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一)分回的投资收益,按实际取得的款项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对外投资,按转让收入与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 (十二)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十三)需要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四)纳税人以拥有的资产直接偿还债务或分配给股东,资产进行评估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减值,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五)按《破产法》程序实行破产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处理有特别要求的,其企业所得税清算按有关要求处理。 六、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注销检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一)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上或者注销前两年平均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含)元以上的; (二)注销清算期企业帐面未处置资产按公允价明显增值的; (三)注销清算期企业帐面资产处置按明显低于公允价或销售给关联企业的; 七、注销检查中资产价值的确定 在企业所得税注销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认为纳税人资产计价不准确,并且纳税人不能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确认其资产的价值。纳税人提出异义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八、注销检查中的核定征收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检查人员在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检查时,若发现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可根据其销售(营业)收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 九、注销检查中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注销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未缴企业所得税额+注销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二)清算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清算期间销售产品、劳务所得+清算期间处置资产所得+其他所得 清算所得=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实收资本 清算费用和损失已在计算清算期间销售产品和劳务所得、处置资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中税前扣除的,不能在计算清算所得中重复扣除。 十、在注销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对纳税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确保有关事项应查尽查,检查人员应填写《注销检查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见附件2)和《注销检查企业所得税清算情况表》(见附件3)。 十一、注销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以前年度少缴或未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纳税人注销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注销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的期限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对纳税人拒不配合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检查后,应将有关的注销资料整理归集,按户建立注销档案。 (三)注销资料档案按照市局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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