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殊重组中的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被合并方清算期从何时起算?从何时开始不能进行开具发票等业务? 答:对于需要清算的重组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进入清算期的企业不再发生正常的经营活动,是一个原则性的判断。但未办理税务注销之前,企业作为纳税人的身份仍然存续,所以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对取得的应税收入,企业应该还可以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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