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将自9月1日起施行,“个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3500元,还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针对个税法规定的变化,企业应提前做好纳税安排。 工资均衡发放 例如,某企业职工王某因单位拖欠工资,2011年1月~6月应发工资13200元,在7月集中发放(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免税因素),单位财会人员代扣个人所得税1865元[(13200-2000)×20%-375],如按月及时发放,则应代扣个人所得税60元[(2200-2000)×5%×6],按照收付实现制,该职工多负担税收1805元。如果9月以后仍保持上述工资水平,按月发放则不纳税,集中发放或许将达起征点以上。这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适用税率有讲究 第三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0%。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四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降低了500元,高限降低了11000元。对于这一级数的纳税人来说,虽然费用扣除数增加了,但其中月应纳税所得额在4500元~5000元(原税率为15%)和9000元~20000元(现税率为25%)的纳税人修正后的适用税率提高了5%。因此,对处于上述区间的纳税人,要运用月份奖金季度发放或者季度奖金分月发放的办法,或化大为小降至不超过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或集中发放趸至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5000元~9000元之间。 第四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25%,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五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降低了11000元,高限降低了5000元。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20000元(原税率为20%)和35000元~40000元(现税率为30%)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五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0%,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六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低限和高限均降低了5000元,对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5000元~40000元(原税率为25%)和55000元~60000元(现税率为35%)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六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七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5000元~60000元(原税率为30%)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第七级月应纳税所得额为超过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45%,与原适用税率相同的第九级数相比,月应纳税所得额在80000元~100000元(原税率为40%)之间的纳税人修正后的税率提高了5%。因此,对处在上述第四、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提高区间的纳税人,同样要运用月份奖金季度发放或者季度奖金分月发放的办法,或化大为小或集中发放,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 假设某纳税人2011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三险一金”1045元,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5500-1045-3500)×25%-1005] ×3=4110(元);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1045-3500)×10%-105] ×2+[(8545+5500×3-1045-3500)×25%-1005] =4710(元)。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分析如下: 3个月总收入为(8545+5500)×3=42135(元),“三险一金”为1045×3=3135(元),费用扣除为3500×3=10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奖金分月发放税额合计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发放税额合计5925元虽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数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速算扣除数的增加超过全额税负的增加,从而使实际税收支出减少了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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