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国家税务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优惠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06
摘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玉环县国家税务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优惠政策

  (一)鼓励创业投资

  1、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支持科技创新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业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推进转型升级

  9、对国有中大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08年12月31日,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3年12月31日。

  1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允许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生产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四)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14、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4%统一降低至3%。

  1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6、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17、对企业在生产原材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18、对企业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9、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政策。

  20、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3、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六)服务外贸经济发展

  2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5、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2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27、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8、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条件的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9、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0、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31、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32、新成立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提前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33、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34、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支持三农经济

  35、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饲料产品和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37、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8、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八)致力改善民生

  39、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40、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1、对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增值税即征即退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4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4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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