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12年1月2日财税答疑汇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2-01-03
摘要:问:增值税逾期扣税凭证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问:增值税逾期扣税凭证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问:企业转让厂房,一些无法搬迁的大型设备也一起转让,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问:生产大米蛋白粉的纳税人在提出免税申请之前,应取得何种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第一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问:从拍卖行竞拍购买的执法部门查处的罚没物品再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法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问:甲公司购进一批塑料袋、海报及纸板赠送给经销商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