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三[1992]112号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3-14
摘要:对企业职工宿舍在房改中,已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虽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但产权已办理转移的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市局税三[1991]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税三[1992]112号      1992-03-1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10]2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0年02月0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粤税发[1991]403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职工宿舍在房改中,已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虽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但产权已办理转移的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市局税三[1991]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旅业的房租收入系指客房的租金收入,仓储业的租金收入系指仓库出租收入,以上两项收入属营业性业务收入,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外,旅业和仓储业出租自营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收入,均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宾馆、酒店、招待所的房产,部份或全部与外单位(个人)“合作”、“承包”经营,无论是收取补偿租金、折旧费或承包费的收入,企业如能划分房产收入的,就房产收入部份计征房产税;如房产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就全部收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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