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80条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安徽日报 人气: 时间:2021-09-08
摘要:对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等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省税务局梳理编制了《服务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税费政策清单80条》,以引导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安徽。

  推动生产绿色转型

  (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1.对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等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暂免征收消费税。

  4.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5.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6.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

  7.对企业资产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重组过程中涉及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的,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政策。

  8.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9.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0.落实国家降低和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二)支持加快农业绿色发展

  11.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5.对符合规划布点的秸秆电厂,免征土地使用税。

  支持健全绿色流通体系

  (三)支持发展公共交通

  16.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7.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18.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2.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四)促进公共垃圾处理利用

  23.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促进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

  24.推进垃圾集中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对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25.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对向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27.对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五)支持污水集中处理利用

  28.对于污水处理以及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29.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0.对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31.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32.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六)控制污染物排放

  33.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依规征收环境保护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

  34.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研究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

  (七)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35.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6.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行业发展,对符合条件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保护自然生态系统

  37.对林区的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8.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9.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40.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服务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九)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41.贯彻资源税法,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成果,实现税收与矿产资源价格挂钩,构建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42.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3.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暂减征50%资源税,对开采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对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对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十)强化土地资源保护

  44.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促进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

  45.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46.鼓励临时占用耕地后复垦,对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7.鼓励损毁耕地复垦或修复,对自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十一)大力推进节能节水

  48.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9.对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生产再生水销售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0.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51.稳步推进水资源费改税,完善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十二)促进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52.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53.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持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力发电。

  54.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55.对利用垃圾及其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电力、热力销售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56.对利用农林剩余物及其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燃料、电力、热力销售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57.对利用污水、污泥及其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燃料、电力、热力销售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58.对符合条件的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59.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十三)鼓励加强合同能源管理

  6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6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低碳生活方式

  (十四)培养绿色生活理念

  62.对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耗资源、影响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63.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等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64.对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烟叶税。

  65.对生产、委托加工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应税消费品的征收消费税。

  (十五)支持绿色出行方式

  66.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暂免征收车辆购置税。

  67.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68.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69.对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

  70.对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环卫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六)推动发展绿色建筑

  71.对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2.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73.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超过1.5%的,各地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现行预征率基础上下调0.2个百分点。

  (十七)支持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

  74.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5.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符合规定的,其实施该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构建绿色创新体系

  (十八)支持绿色技术研发

  76.对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7.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78.对重点扶持的绿色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绿色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促进绿色创新成果加快转化

  79.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0.以绿色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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