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3-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自2017年9月1日起失效。 4.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 5.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干制香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本公告第一条第四款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一、我省凡从事以下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本公告确定的扣除标准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 1.[条款废止]耗用稻谷生产的大米,平均单耗数量为1.89(单位:千克,下同); 2.耗用小麦生产的面粉,平均单耗数量为1.38; 3.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4.[条款废止]耗用统菇生产的干香菇,平均单耗数量为1.05; 5.耗用木耳生产的黑木耳,平均单耗数量为1.24。 二、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其他副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库存情况的监管,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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