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9-22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附件: 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注: 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不适用: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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