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259号 2004-11-1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3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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