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发改[2008]672号 2008-4-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2]108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工本费标准 《保险业专用发票》(编码l27003028),每包30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邮寄票(编码l27003032),每本l5元(50份/本);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平推票(编码l27003033),每包l5元(50份/包);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卷式票(编码l27003034),每卷55元(500份/卷)。 二、请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公众监督。 三、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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