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四十三条 国税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做好检举材料、检举人信息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做好检举案件的保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接待来访检举应在指定专设的检举接待室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以保证正常办公秩序。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税机关在检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国税机关应当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国税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10 1.检举税收违法信函及其他资料移交清单 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 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 4.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 5.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 6.转办函 7.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 8.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 9.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查办结果简要告知书 10.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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