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12-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1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第三条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在提交检举材料时应署有或者留有名称、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国税机关可对检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称、姓名进行核对。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 (一)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单位名义检举的,应提供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以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以其他身份检举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明确负责具体联系的检举人,未明确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联系人。 第五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广州市辖区内涉及国税征管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部门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负责全市检举管理工作的受理、转办、指导、统筹、监督和协调,并对全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举报中心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上报、通报检举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答复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各区国家税务局,以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区稽查局(以下分别简称:各征管局和各区域稽查局,统称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简称:基层检举管理部门)负责检举管理工作。 基层检举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统筹办理本单位检举案件的交办、督办、催办;上报检举案件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结果;统筹办理本单位检举案件查办结果告知检举人的事项;本级检举奖金的审核和发放;贯彻落实检举工作的保密规定和要求。 基层检举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税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单独的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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