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拆除原有装修设施能否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若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但是,重新装修时被拆除设施的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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