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投资于A制药企业,A制药企业连续两年发生巨额亏损,近日已宣告破产,但该公司尚未取得清算所得。该公司财务人员向国税部门咨询,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国税部门审批,如需审批,怎样审批才能在今年所得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该公司对A制药企业的投资现状,属于“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即符合“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一项的规定,并且因被投资方解散发生的投资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范围,该公司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办法》还要求,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对该公司来说,应提供有关A制药企业破产公告文件。《办法》还指出,企业的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可收回金额等因素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由于该公司的投资可收回金额中介机构尚未评估确定,尚未取得清算所得,故应按该项投资账面余额的5%作为可收回金额,计算确定投资损失。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该公司的投资损失能否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还要看投资损失与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数额比较情况,如果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则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反之,差额部分则不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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