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法[2014]17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4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确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受理期限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10个工作日提出复核意见报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财法[2014]17号        2014-07-14

各相关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每年一次。为使非营利组织能及时获得免税资格认定,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窗口免税资格资料受理时间明确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财税[2014]13号文的要求,除财税[2014]13号文规定的资料外,申请单位另需提供以下两项声明资料:

  (一)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二)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的声明。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要在声明上签字,并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年度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四、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和认定流程

  (一)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

  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具体为:

  1.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2.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确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受理期限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10个工作日提出复核意见报市财政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在3月中旬组织召开联合会审会议联审,以会签文件的形式将符合免税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并通过市财政、税务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此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