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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刊登遗失声明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对于普通发票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同样要求“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一、刊登遗失声明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对于普通发票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也同样要求“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二、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公告媒体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8日发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公告媒体。
二、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公告媒体
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8日发布《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公告媒体。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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