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苏强学习体会:按照是否认证(不论扫描认证还是查询勾选认证)区分为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区分两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 关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先通过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专栏,再通过认证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人提出实务中太繁琐,如果当月取得病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时,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行了。个人认为由于认证和认证通过申报抵扣,如果不跨月可以按上述观点简化处理,这类似于购入材料并立即验收入库,不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原材料”科目。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应为开票后180天内,所以如果跨月认证通过再申报抵扣,则应该先通过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待以后认证通过申报时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这样才能反映税金抵扣的来龙去脉。其实,这种规定有合法性依据,即是对增值税发票认证或勾选这项税务法规规定的直接体现,因为毕竟认证期限是开具发票的180天内。 重要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稽核比对。超过时限的,不予抵扣。 例5: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 “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例6:上述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没有在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勾选确认。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 “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 1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需要特别注意:发生销售退回也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需要注意的是,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按照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问: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是“不得”,就是不能、不允许还销售方。 例7: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但发现入库前该材料物资有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回货物。 (1)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 借:在途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2)全部退回货物,但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原始凭证是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和信息单。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在途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2、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这个核算简单了但必须符合对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 (1)没有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勾选确认。 借:在途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2)全部退回货物,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发票符合作废条件,当月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借:应收账款 1060000 贷:在途物资 1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00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苏强学习体会:新增业务处理即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属于以前会计处理规定中没有涉及的处理。按照两步会计处理:第一步:认证前先计入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第二步认证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上述文件中规定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直接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从该段文字可以看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行认证前,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认证后,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中间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没有冲减“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有专家认为,所谓“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就”隐含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进项税额”核算过程。这样的文字仅仅是出于精简?但还是精简的太多了,容易引起基层操作的会计人员的误解。个人建议按照我的案例解析还是分三步比较好: 第一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入待抵扣进项抵扣税额; 第二步,认证后计入进项税额; 第三步,不得抵扣时计入进项税额转出。 例8: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该应税设计服务专门用于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并于当月末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时: 借:在途物资等 1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00 贷:银行存款 1060000 (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60000 (3)按照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借:在建工程等 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苏强学习体会: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新增会计核算处理。 例9:2016年6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 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1000万元。 解答: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一)纳税人2016年6月对该不动产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购买该大楼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所属期增值税时:(1)与其它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纳税人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中。 会计核算如下: (1)2016年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1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 909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0 贷:银行存款 10090.9 (2)2017年6月20日,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0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苏强学习体会:针对暂估存货及其增值税,新增会计核算处理。 例10: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入库一批应税货物,用于生产产品,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100万元暂估入账。2016年7月取得上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并于当月末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 (1)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100万元暂估入账。但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100 贷:应付账款 100 (2)2016年7月1日,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应付账款 100 贷:原材料 100 (3)取得上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并于当月末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贷:应付账款 11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苏强学习体会:和以前规定基本相同,增加了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并强调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例11: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1月购入咨询服务,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0.6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6 贷:应付账款 10.6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苏强学习体会:针对新增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处理。 例1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入应税税务咨询服务,扣缴义务人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注明税额6万元,价款金额100万元。该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假设符合上述抵扣规定。 借:管理费用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贷:应付账款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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