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简化备案,备查不简化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人气: 时间:2017-12-05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专门针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行简化。 一、简化的主要要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均在首次办理简易计税方法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专门针对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行简化。
 

一、简化的主要要点

1.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均在首次办理简易计税方法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备案。
 

把握要点:

备案时间:第一次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申报之前,即必须先备案,才能申报简易计税。

备案频率:只需要备案一次就可以,以后不需要再备案。笔者认为,这与税局征管系统有关,系统内对于简易计税方法只需要做一次备案即可,不存在分次备案功能。对于之前已经备案的,不需要再重复备案。

也就是说可以看成:一次备案,终身受益。
 

2.对于符合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规定的,无需向服务发生地备案。异地按规定预缴时,不需要进行简易计税方法的备案,直接申报即可。
 

二、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和备案资料的种类

到目前为止,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于这一点,之前有提出异议的观点,个别地方还明确也可以选择,但是从这次公告“无论适用还是选择适用”的表述,笔者认为不存在选择性。
 

因此,简化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有四种情形:

1.建筑工程老项目;

2.甲供工程项目;

3.清包工项目;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
 

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是:

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项目;清包工项目三种情形下,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但注意,建筑工程老项目也可以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备案。
 

对于第四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公告没有提及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笔者认为,需要备案时,这属于特殊的甲供工程情形,可以参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
 

三、备查资料仍然必须完整保存备查

虽然在向税局按照规定备案后,不再重复备案。但是,对于之后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凡是最后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都必须按照备案中列举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备查。
 

对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当也需要备查,不要遗忘。但是在备查资料中没有列举,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备查资料的,税局一旦查到,将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追缴少缴税款,按征管法处理。笔者认为,至少需要加收滞纳金。
 

因此,建议纳税人养成良好习惯,尽可能取得进项凭证,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否抵扣均认证或选择确认,按规定不抵扣的,可以再选择“不抵扣”。如此操作,主要是假如以后税局检查时,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可以有回旋余地。
 

要学会向前走路,但也要学会留后路。这很重要!

傅宗仁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对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的备案问题,作了明确,并进行简化:


  一、实行一次性备案

  即:纳税人在简易计税首次申报前备案;以后,再发生简易计税项目,不再备案。但是,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否则:(1)不可简易计税;(2)受到相应处罚。

  二、用合同复印件备案

  即:备案只需合同复印件。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向机构所在地备案

  即:包括跨县(市)的项目在内,都只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备案,不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备案。
 

专家提示
 

  1、零星小工程(包括清包工),只要想选简易计税,就应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无法备案(或备查);

  2、分公司的简易计税,应向分公司所在国税机关备案;

  3、该公告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若有地方以此公告规制以前的简易计税项目或作出相关处罚,企业可依法维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