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税收政策中涉及到发票“备注”栏的,只有一个相关要求,那就是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一统江湖,增值税发票也愈发变得繁琐起来,各行各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要通过一张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特别是之前的一些行业发票取消,比如建筑业统一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保险业发票等,大量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没地方填写。 这种情况下,原先并不为人所注意的“备注栏”关键时候挺身而出,承载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时,备注再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栏目了,如果忽视了它,分分钟被判断为不合规的发票,不但可能多缴税款,倘若因此又产生了其他经济损失,那更是让人欲哭无泪。 请看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最好的办法永远都不是亡羊补牢,而是未雨绸缪。 到底什么情况下,应该填写备注栏,内容应该填写什么呢?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文字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注:4点中政策来源应该是23号文 这张表中,要注意多数情况下备注是对发票记载的经济业务做进一步解释,但第5、6这两种情况则不同,它是对发票记载业务同时涉及的代征的车船税和印花税进行标注。如果没有备注,说明企业很可能没有履行委托代征的义务。这个时候,虽然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追征税款,但委托人则需要承担按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注意是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虽然比例是相同的,但性质截然不同。 在这张表中,要注意第7条,备注了“收到预付款结算款”,这张票的金额就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没有备注,无法认定是预付款,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表中第10条的,YD的意思是“异地”。我就奇了怪了,明明可以写辣么多汉字,为啥这两个字非要用拼音简称。像一个江湖切口,也许作用就一个,用来区分你是不是这条道上的朋友。 13、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看完这些,备注栏您明白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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