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30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会[2017]27号)精神,现就我省宣传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宣传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这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会计人员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省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新《会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采取报刊杂志、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及广大会计人员宣传新《会计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基本精神,宣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基本规定,引导各单位自主择优聘用具备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依法从业、遵守职业道德和持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抓紧清理和修订相关配套制度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省财政厅决定废止《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会计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财会字[1993]1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1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2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09]2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财会[2012]3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13]2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13]26号)等文件,凡是与新《会计法》相悖的文件、规定一律以新《会计法》为准。同时,按法定程序修订《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江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通知》(赣财会字[1994]97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证、调转和继续教育登记等相关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新《会计法》精神抓紧做好本单位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

  三、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

  (一)根据财政部通知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全省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等工作。同时,关闭省级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核发、会计人员调转等功能,继续保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功能,并结合会计人员和管理职能转变进行升级优化。

  (二)根据新《会计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和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在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未修定之前,各单位应继续执行现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及时将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上报省财政厅,待财政部有关新规定下发后再作相应调整。

  (三)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新《会计法》基本精神的解读、宣传工作,并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要坚持改革创新,把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与转变会计监管职能结合起来,把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诚信建设和会计人员事中事后监管作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会计管理工作转型升级;要树立服务理念,主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用评价等提供便利和信息服务,努力建设高素质会计队伍,为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会计人才保障。

  请各单位对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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