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通过招牌挂取得一块土地后,在2010年5月投资建造写字楼,2014年10月完工正式对外出租。最近,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局通过房产税风险评估,发现A公司“在建工程”科目长期有余额,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出现了少缴纳房产税的现象。2016年,A公司共补缴房产税及滞纳金470647.78元。 两个变动率对比查异常 对纳税人某一期间房产税变动率同《资产负债表》第21行“在建工程变动率”进行比较,排查出“在建工程”科目长期是否有余额,以发现纳税人房产税申报的异常。具体指标设定如下: 在建工程变动率=(在建工程期末数-在建工程期初数)÷在建工程期初数 房产税变动率=(本期缴纳的房产税-上期缴纳的房产税)÷上期缴纳的房产税 当在建工程变动率大于等于0,房产税变动率无明显变化,表明企业“在建工程”科目长期有余额,可能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问题。这时,评估人员应着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企业是否将已建好并可以使用的房屋在“在建工程”科目中长期挂账,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少缴纳房产税现象。 如上例中,通过这个指标,税务评估人员发现,A公司2015年度在建工程变动率0.38﹥0,房产税变动率-0.09﹤0,出现了少缴纳房产税现象。 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地字〔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作者单位:长春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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