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9号 2018-4-13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屋提示——2017年3月发布,4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2017]18号中设置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自2018年4月1日起发生变化,从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降至2倍。
财税[2017]18号政策原文: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8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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