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2018-09-04 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
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表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2),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三、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四、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56号公告同时废止。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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