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初,企业新购进一套无纺布生产线,试生产调试时,用了20万元的原料,并将生产出来的成本为25万元的产品(尚未完全达到质量标准,单价只有合格产品的一半左右)按市场价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净支出为1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已冲减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成本。 根据所得税相关税法的规定,试生产产品收入应计入应税所得。而且,按照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试产产品销售也要缴纳增值税。请问:会计上对此如何进行核算处理?如将试生产领用的原材料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料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结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因此,贵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20万元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 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在建工程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或者,预计售价为15万元时,从在建工程中结转库存商品(产成品), 借:产成品 150000 贷:在建工程 150000. 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结转产成品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150000 贷:产成品 150000. 从上述会计处理中看到,企业试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没有转出并计入在建工程,仍然作为进项税额作了抵扣。主要理由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是放在在建工程核算中,但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分析,实质上还是全部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因而,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上也就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又将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按此规定,企业试运行过程中的产品销售收入15万元,必须并入应纳税收入缴税。但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试运行生产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税前扣除后净支出为10万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由此也形成了企业的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价值比税收上的固定资产计税价值多10万元的结果。企业应在以后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总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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