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7-30
摘要: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法规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86号      2001-0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法规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根据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法规,现明确如下: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关于“税法第十条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取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法规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7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