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86号 2001-07-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其他有关法规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待遇?根据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法规,现明确如下: 凡外国投资者在利润分配之前,已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将利润实际转移至利润所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之外,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关于“税法第十条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取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法规,该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返回这部分利润,也无论以何种形式将该部分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均不属于税法第十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法规的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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