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54号 2001-01-15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河北、湖北、福建、江苏、广东、黑龙江、四川、山东、辽宁、广西、陕西、云南、吉林、贵州、山西、河南、海南、湖南、内蒙古、安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联寻财字[2000]24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08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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